何不说一声道歉?
2002-03-22 22:19:02
来源:星星生活

有时乘电梯,自己的脚会被刚进来的人不经意地踩一下。在这种情形下,踩我脚的那位,往往是一脸的歉意,连声说:“对不起,对不起!”而我则报之以微笑,表示自己不介意。但是,也有时不是这样,踩我脚的人完全是一副不屑一顾的表情,顶多侧目扫一眼自己的脚,然后一言不发,等着电梯开门。门一开,他便抢先一步,扬长而去。

今天在家读报,读到《星岛日报》错登《星星生活周报》广告,而又拒绝更正和道歉的一段文字,我突然有了同感――就像我的脚被人踩了,而那人却不予道歉。

其实,报纸登错了广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我就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刊登各类更正启事。我想,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家报馆每天要接待很多的广告客户,很难保证报馆的工作人员不出一点差错。有可能是因为人多手杂,忙中出错;也有可能是因为市场不景气,太担心被报社减员而心不在焉;还有可能是因为昨晚与太太吵过架,心里窝着的火乱蹿而一时昏了头……

总而言之,《星岛日报》错登广告事件应该不是故意为之(当然罗,像在美国的《星岛日报》刊登污蔑中国为恐怖分子的那则广告,鄙人可不敢断言它不是故意为之)。但不管怎么说,知道自己出了错,主动道个歉,本完全可以释燥火于冰水,化干戈为玉帛的。常言说得好,伸手不打笑脸人嘛!

可惜,据说《星岛日报》的那位市场主管偏偏不这么认为。他声称,《星岛日报》从不向广告商道歉,也决不因把客户的广告登错而作任何更正。我真不知《星岛日报》的总裁对他的表态作何感想,更不知《星岛日报》的全体员工和忠实的读者们是否会赞同他的“高见”?

我们知道,广告客户把他们的广告交给《星岛日报》并且付了费,这在法律上称作“要约关系成立”。意思是,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应该各自遵守各自的承诺,各自都要为今后产生的违约行为(不管是否故意)承担法律责任。《星岛日报》没有按照双方原先的约定登出应登出的内容,却错登了其它内容而给《星星生活周报》带来了负面的广告效果,这就是违法行为。堂堂一家大报,岂可以任意违约,无视对方的质询,简直是辱客户于股掌,视法治为儿戏。有何诚信可言?更何言廉耻之心?君错矣!你无视的不只是一家《星星生活周报》,而是整个社会伦理准则,以及《星岛日报》多年来在读者中间建立起来的声誉。

更有意思的是,那位市场主管在拒不道歉的同时,还极不友好的指责《星星生活周报》的“星”字不该像《星岛日报》的“星”字。这是什么逻辑呀!如果我在电梯里被人踩了脚,他不仅不道歉,还指责我的脚不该长得像他的脚,请问《星岛日报》的那位市场主管,我该以何言相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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