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租客保护法简介(4)
2002-03-22 19:04:39
来源:星星生活

关于让租 Assignment of tenancy

租客可以将其租用的房间(他们对出租屋的使用权)让与其他人继续租住。这种情况叫让租。在让租以后,新的租客代替了原租客。但是,租赁合同里所有的条款都维持不变,就象没有换租客一样。

租客要让租的话,必须征得房东的同意。如果房东不同意,或者在7天之内对租客的要求不予回答,出租屋现有租客可以书面通知房东终止房屋租赁。

如果租屋现有的租客是按月租房,或签订的是固定租期的租约,那么,他必须给房东30天的终止通知,;如果不是按固定租期而是每日或每周付房租的租客,则必须给房东28天的终止通知。现有租客一旦决定让租,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房东。

房东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能拒绝现有租客建议让租的特定人选。

如果房东同意让租,那么因让租而导致房东花费的合理费用及赔偿费用则需要原租客付。但不可收取一种标准费用,或按房租比例收取费用。

如果租客因房东不同意让租,或在付给房东的费用方面与房东发生争议,租客可以向安省出租房屋仲裁处(电话:1-888-332-3234,网站:www.orht.gov.on.ca)申请解决。

身为公寓管理人员的租客,或租住公屋、资助性或非盈利性房屋的租客,不能将他们的租屋让租。如果接受让租的租客没有资格居住护老院的话,护老院的房东可以拒绝他。

转租屋 Sublet

具有固定期限租约的租客迁出现有租屋,让其他人居住一段时间,但在租约终止前,该租客再回到该租屋居住,这类租屋叫转租屋。

在转租屋中,租约及房东与租客的关系继续有效。原租客必须继续付房租,并履行租客的其它职责。相对于转租客而言,原租客也就是“房东”(俗称二房东),必须履行所有房东的职责。

当原租客找人合住时,该租屋并非转租屋,而原租客也不是合住者的房东。

租客必须获得房东的同意才能将房屋转租。如果租客已找到潜在的转租客,房东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则不能拒绝他转租该租屋。

身为公寓管理人员的租客,或租住公屋、资助性或非盈利性房屋的租客,不能将他们的租屋转租。

如果要转租的新租客没有资格居住护老院的话,护老院的房东可以拒绝转租。
(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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