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法律――答《星星生活一读者》
2003-08-19 15:23:05
来源:星星生活

看了上期一位读者对我一篇短文的批评,本来一笑置之,没打算浪费时间做无谓的争执。但一位同行,一再坚持我应该就法律问题有个答复,以免害人害己,后悔不及。

安省地产经纪法最早出现于1930年,由Government of Ontario立法通过,于1931年开始强制执行,但现代经纪法的主体是1946年通过的;现在操作的很多细则是在1990年通过的。Real Estate and Business Brokers Act (简称REBBA)是一部Statute,not Regulation,在97年以前是被安省政府直接管辖的,后来移交给了96年成立的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RECO)。REBBA是安省消费者法案里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第三则,第二十六则和二十七则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从事地产活动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违者是要面临法律制裁的。地产经纪人的牌照是两年更新的,我知道有经纪人因为临时没有衔接上(仅仅几天的时间而已),被告发而被罚款5000到20000的,从未有过牌照的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我想不会有人有兴趣试一试。

RECO是按照Safety and Consumer Statutes Act的要求而成立的,绝非什么自发性的民间组织,地产界的行业协会是Ontario Real Estate Associate,但基本上只负责考试而已,连license都无权颁发。RECO的解释和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不服者可以向Court继续上诉,但不能不执行。

作为一个有独立开业资格的Broker和多伦多地产局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我对自己的话负全部的责任。
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以”基本常识”为转移的。如果文章的作者在行文前,稍微咨询一下从事地产交易的律师或行业中人,大概就不会犯这种自说自话贻笑大方的错误了。

任何一位作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文章和观点对读者是有责任的,误道只会害人。王朔的“无知者无畏”,在媒体这个行业,是绝对要不得的。

作者:房产经纪 高兵 416-471-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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