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与误区――兼谈贺梅案
2003-12-16 20:00:34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特稿 作者:李兆阳)作为法律人,谈及中国人、或听及人论中国人,最多的说法是中国人缺乏法律意识。没错:中国有史五千年来,法律从来就不是中国人生活中的主角――成则为王,败则为寇,这是中国式的丛林法则,没有丝毫的灰色地带;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人心向背,是中国仁政者的指南。而人心随时随势而变,就象流动的水,没有定状。没有定状,便没有定则,而没有定则,便没有法律,所以,法律在中国,从来不是问题。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一点都没有错。这是不得不谈的老生常谈。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识呢?

当年水门事件闹得正欢时,美国律师协会主席提出弹劾尼克松总统,此君当年惊天动地的登高一呼,果然把万人之上的美国总统轰下了台,他提出的理由非常简单: “Nobody is above the law” (没有人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人超乎法律,道出美国这个法律社会的基本准则: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生活在法律之下,法律规定一切,也判定一切。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人们尊守法律,也必须尊守法律:法律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准绳――在法律之外行事,断乎走不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虽然不一定十全十美,虽然道德上并非毫无瑕疵,你却有最大程度的自由……。当然,这些话,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得不说的老生常谈。

其实,衡量一个社会有无法律意识的更重要的尺子是对法律的尊重。在律法这把杠杆之前,天下人无非有这样三种形色:超乎律法的神或者十全十美的完人,自以为超越律法,其实是和你我一样的平凡人,以及生活在律法之下的普通人。超乎律法者,除了神,除了十全十美的圣人,天下没有。因此,一个尊重法律的社会,每一个人都看法律为大为高,看自己为低为小,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触犯法律,必须受法律的衡量――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在律法面前表现为谦卑――实际上,在法律面前谦卑是一个法制社会和法律意识最基本,也最彻底的特征。

对法律的谦卑虽然是法律意识的表现,却有超越法律的社会内涵:因为知道自己的行为和别人一样,有可能触犯法律,在法律意义上,便能将别人看成与自己平等; 因为知道自己的言行有可能触犯法律,对那些经过法律程序的人便能包容与接受、至少能容忍――因为在法律的意义下,自己的人格和这个经过法律程序的人一模一样,没有任何超越的地方。这是在对他人的在法律意义上的包容心。这种包容心超越了在法律面前视他人为平等这一行为的内涵:因为这种包容心建立在只有完全的人才不受法律辖制这种认知之上,在某种程度上与一种宗教意义上的自罪意识的相类似。我们所熟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缺乏这个特征与内涵。

笔者曾经有过一个女同事,因为事业成功,待人粗暴,有强烈的“成功女性”特征。她手下曾经有一个办事员,有一段时间,因为一些原因,工作效率不好,她毫不犹豫把他辞掉了。这个人离开后不久,律师行开圣诞晚会,喝了两杯葡萄酒后,说起这个办事员。“真的,我还为他担心,怕他找不到工作……”原来,这位办事员早年曾经出过事,坐过两年牢,我这位女同事怕他找工作时会有麻烦。我问她当年为什么要雇坐过牢的人,她说一个人做错了事,进监狱就偿付了他该付的工价,社会不该以同样的理由惩罚他第二次…… 笔者听完这几句话,吃了一惊:这位“成功女性”,脾气之粗暴在业界远近闻名,与她共事,我虽然尊重她,却也深知她的脾性,而就是这样一位典型的自以为是的“成功女性”,对一个蹲过监狱、被自己开除的人说出这些真心话,我吃惊的程度不亚于自己在雪季听到雷声……这就是法律的包容与怜悯之心,而这种包容与怜悯,源于一个文化整体对法律的谦卑,因为我从这位典型“女成功人士”身上看不出自源性的谦卑与包容。

由此想到十来年前的辛普森案件。和大多数人一样,我相信辛普森杀了他的妻子,而且,大家也都知道,辛普森在刑事案被判无罪后,在后续的民事案中被判有罪――和许多非法律人士的直觉相异,造成这两种不同判决结果的终结理由不在于种族牌,而在于这两种法律程序的取证负担的标准不同:在刑事案中,检方必须提出高于合理疑虑(比如大于90%)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而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须提出多数证据(大于50%)证明被告有罪就行了。辛普森输在这一点――但是,美国社会接受这种判决,被害人的家庭接受这种判决――虽然许多人对这种判决并不喜欢,也给辛普森重生的机会:因为法律程序给了辛普森这个重生的机会。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谦卑,美国社会对辛普森的包容,是一种源于自身法律意识的包容。

由此想到许多华人对贺梅案的反应。有不少人认为罗秦贺绍强夫妇不配当贺梅的父母,因为他们觉得罗秦贺绍强把自己的第二、第三个孩子送回国,所以不配要贺梅回来。据笔者所知,罗秦贺绍强夫妇曾因老二 Andy 曾有耳疾将他送回国治疗,治愈后就接 Andy 回身边了。他们的老三 Avita 从来就没有离开贺家夫妇。罗秦则全职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再者,有些人提到贺家如果真从贺梅着想,就不应该跟贝克一家闹翻。确实,但据笔者了解,贺家夫妇罗秦贺绍强在2002年5-7月间,曾通过双方教会与贝克谈判和解,只要求探视贺梅的权利,遭贝克严词拒绝:贝克要求在谈判之前,罗秦和贺绍强必须先放弃他们对贺梅的父母权。因此,贺绍强夫妇作为贺梅案的被告,只好与贝克家纠缠下去,而且一路被动挨打,直到Alissandratos法官被迫辞去该案的主审查一职。罗秦贺绍强一直是该案中的弱势一方。

另外有一些人对贺绍强的刑事案存疑,他们以辛普森案为例子,认为“NOT GUILTY”不等于“INNOCENT”,在他们的笔下,陪审团的无罪判决让贺绍强逃避了罪责,却还不了他的清白。笔者曾经写过,贺绍强夫妇成为公众人物,免不了让人评说,罗秦贺绍强夫妇应该知道这点。但据笔者了解,辛普森案和贺绍强的刑事案不可相比。因为篇幅所限,先不谈对贺绍强的在大学校园内的性骚扰指控如何演变成性侵犯刑事案,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据说检方曾提出给贺绍强无罪的和解案,但被贺绍强拒绝:和辛普森案不同,贺绍强没有选择陪审团来逃避定罪――因为必要性不存在,而是选择通过陪审团的审判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在庭上提出的最直接的证据被证明不成立;另外,大家也都了解,在事发地点周边的孟非斯大学教授主动要求成为证人,提出对检方不利的证词,而陪审团最终也裁定贺绍强无罪。再者,辛普森逃过了刑责,但躲不过民事责任,而贺绍强的刑事案结束之后,向导致他刑事诉讼的齐方提出民事诉讼,这一方却不敢接案……

一个有法律意识的人和有法律意识的社会,律法是社会行为的仲裁者,这是法律的权威。而由法律意识衍生的对法律的谦卑、对他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包容与接纳,却似乎又是存在于法律权威之外的人与事。我称之为法律的误区。有关法律意义上的包容与容忍,笔者在拙着《感受美国:一个海外律师谈美国》一书中有过不少阐述。

作者介绍:本文作者李兆阳律师是贺梅案中代表罗秦与贺绍强的三人律师组成员,直接主导了对该案原主审法官Alissandratos法官的投诉,迫使Alissandratos法官辞去主审职责,一举扭转了贺梅一案。李兆阳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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