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高院裁定可适量体罚子女不能虐待
2004-02-04 21:33:33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综合讯)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父母可以轻微体罚子女而不被刑事起诉。高院并提出新的释法,用作为下级法院及家长的指南,从而判断是否合理。

据加通社报道,近日,最高法院以六对三的票数支持所谓的打屁股法。这条有关体罚的法例早于一个世纪前由联邦政府实施,容许使用“合理的”体力来处罚儿童。

首席法官麦克莲(BEVERLEY McLACHLIN)在代表大多数法官撰写的判词中,否决了对两岁以下的儿童或青少年施以体罚的做法。麦克莲表示,一般的准则是体罚必须限制于“短暂及微不足道性质的轻微惩治武力”。

最高法院也把家长及教师分开处理。麦克莲写道,现行专家的意见及社会的看法是“不可以接受教师施行体罚”。这是对刑法典第43条的新释法。自从1892年以来,有关的条文已经存在,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说明若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则家长及教师将不可以因为体罚儿童而被判袭击他人的罪名成立。

麦克莲法官表示,适当的解释是教师可以使用有限度的武力来制止不守规矩的学生,其中的例子包括了把这些学生带离课室,或者是制止打架,但却不可以打学生。三名持异见的法官则对这些新的准则抱有怀疑态度。

加拿大最高法院颁布合理体罚新指南的要点包括:家长“轻微”体罚年龄介于2至12岁的子女,可免刑事起诉;对两岁以下及青少年所施行的体罚不可以接受;施行体罚时只可以用掌,不可以用诸如尺或皮带等工具;不可以打脸或头。处罚的目的必须是“教导”或“惩治”,不可以出于愤怒或失意;不可以有持久的身体损伤;处罚不可以属于“残酷”或“有辱人格”;学校内的体罚不可以接受。

收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