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妈妈:第五次尸检报告仍让我心寒(上)
2004-08-13 06:26:18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特稿 木然)2004年8月3日,经过近4个月的努力,黄静妈妈终于等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就湖南湘潭市21岁小学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的第五次尸检鉴定书。这天是黄静离开这个世界第527天,而她的遗体仍保留在冰冷的殡仪馆里。

先让我们回到2003年2月24日,这天凌晨,年仅21岁、毕业于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与毛泽东是校友),后分配到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担任专职音乐教师的黄静在学校宿舍离奇死亡。据代表黄静方的律师介绍:黄静被发现死于自己宿舍的床上,双目圆睁,双手紧握双拳,呈现一种被折磨至死的惨状。另外,身上还有被子平整地盖过鼻梁,由此推断,现场显然是整理过的。她的身上还有多处伤痕,呈现反覆暴力摧残的状况。在现场还有一堆卫生纸团,检验出有一些男性的精液,在死者的外阴部还有明显的戳伤,阴道口有分泌物。

从当时现场的情况看,很明显已具备了重大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包括不能自己形成的伤痕、男人精液,根据刑事侦查的一般要求,应该有公安机关的主管局长亲临现场,封锁现场、组织勘察、检验尸体,但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并没有这样做,法医只是草草地看了一下现场,公安人员不但没有作任何记录,而且也没有提取任何物证(甚至连现场带有精液的卫生纸团也没有取走),就做出了黄静系“自然死亡”不予立案的结论。黄家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路程,包括要求立案调查,对当地公安部门两次尸检结果的质疑,并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以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介入鉴定等。而在今年3月22日,国家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去湖南湘潭给黄静作第五次司法鉴定时,更发生了负责保管黄静器官标本的湘潭市第二医院病理科将黄静的器官标本焚烧掉的事件,司法部遂终止鉴定合同,令此案更加扑朔迷离。

正因为如此,黄静的母亲黄淑华于今年4月18日再次提出对黄静死因进行第五次尸检(即专家会诊)的请求。

关于“黄静案”,先不说黄静究竟死得冤不冤,因为这最终仍须由法院去裁决。仅从案发到现在,无论它多么受到海内外的瞩目,舆论又是多么倾力的反响,网上又是多么激情地喧动,但在过去这五百多个日子里,一场公道的审讯始终不能拉开序幕,这是为什么?

就如黄静妈妈对星星生活记者所说的:“这本来是个很清楚的案子,按照司法程序来说,这样的案子半年内就要结案,现在拖了三个半年还没有结案,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这里面有人为因素的干扰,也有现在体制里腐败原因造成的……”

一位对未来充满憧憬的女教师,一个被妈妈称为“活鲜鲜生命”的孩子,如今她的身体被检测者一次次打开,她部分内脏器官可以在一夜间被焚毁,但她的死因却了无定论,谁之罪?

作为当今中国的一大奇案,黄静的离去,以及之后黄妈妈为求正义伸张的奔走,还有许许多多默默支持黄妈妈的人的努力,他们为什么而呐喊?他们为求得中国司法进步而呐喊,为国家公正的形象而呐喊,为民众应享受的法律权益而呐喊,而这,已不仅仅是为黄静。

一.我仍然不能完全接受第五次尸检报告

记者:黄妈妈,你好,我是加拿大星星生活报的木然。

黄:木然记者你好。

记者:你好。我们开始这次采访,这是个录音采访,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一年多来,海外的读者一直关注着“黄静案”,现在第五次尸检报告出来后,您是怎么看呢?

黄:第五次尸检报告出来后我是这样看的,这次尸检结论,从整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比公安部门做的鉴定结论还是有进步。因为公安方面的结论是黄静属于因病死亡,姜俊武不在现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姜俊武的起诉的罪名,也仅是“强奸(中止)”,以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这个事实而起诉的。就是说,黄静的死亡与姜俊武的暴力强奸没有因果关系。而现在这个鉴定的结论是这样:专家一致认为,姜俊武以特殊的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他们在这里加了个关键促发因素,这就是说,黄静的死亡终于和他姜俊武的行为联系起来,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我对这样的结果,仍然不能够接受。因为,在这个第五次尸检鉴定的病理切片分析里明明有这么一句话,它是说:“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这就是说,黄静没有病理改变,她不是病死的。这个结论就已经支持了南京医科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所做出的法医鉴定结论,即黄静不是病死的,是非正常死亡,说黄静病死缺乏证据。但是,在这个法医鉴定书上,又有这么一个意思,就是说案情材料与现场材料表明,被鉴定人死亡之前,在十二个小时前与嫌疑人发生过性关系,到了凌晨三点嘛,又发生了性关系,而且最后的结论,是说姜俊武以特殊的方式进行的性活动,造成她死亡。对这样的说法,我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记者:“绝对不能接受”的原因是什么?

黄:因为,这个案情的材料,和现场的情况说明,都是建立在一个不客观、不真实、不全面的基础上。那个案件材料,是当时公安认为黄静是病死不予立案,即使以后立了案,也是以黄静是病死这个公安的法医鉴定为依据,所以那个材料就是不客观、不真实、不全面的。姜俊武是案情在现场的知情人吧,他的那些个说法,都是一些谎言,怎么能作为专家的鉴定结论的依据?

姜俊武首先给我们提供的是他不在案发现场,黄静是在他走了以后才死的。也就是说,是在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凌晨六点五十以后才死的,这是他告诉公安的。公安法医吴建群也是根据姜俊武的口供鉴定黄静死亡时间是早上6点到7点。而从本次专家推定,黄静死于凌晨三点。那么,姜做了假口供,法医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所以,过去公安的侦察方向,是错误的侦察方向,所依靠的,都是些经过串供的假口供。因为,这桩命案发生之后有三个多月没有立案,没有开展侦察。立案以后又是以“病死”这个法医鉴定为依据。你说他们这个侦察材料会有可靠性吗?会全面吗?会客观吗?所以现在把这个材料摆在专家面前,由专家来做结论,所得的结论当然是不客观、不真实、不公正的。因为它的前提是错误的,是一个虚假的证据,导致他们推论的结果是错误的。

记者:面对现在这么一个结论,你们的态度是……

黄:首先嘛,我们不能接受对于这个“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的说法,这是明显地庇护和包庇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开脱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是一桩非常明显的暴力强奸致死人命刑事案,而被轻描淡写的变成特殊性行为。我们这个国家的法律字典里,对性活动只有合法与强奸的界定,如果有一方不自愿的这个前提就是强奸。搞什么特殊性行为,这个说法我是不能接受的。这与事实不相符合。把暴力强奸致死人命,说成是特殊性活动,这是天下奇闻。

如果是自愿的性行为,黄静不可能有伤,她也不会死;特殊的性行为,他们所说的什么横跨胸腹式的,就是说,跨着她的胸腹部吧,如果是自愿的话,那也不会死人啊。而现在问题是,黄静受伤的遗体证明黄静的抗争,这是一个很明白客观的事实!所谓特殊性行为就是一种暴力!这种暴力不是什么特殊的性行为所解释的,这是很明显的强奸暴力行为。

其次,专家依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口供,就认定被鉴定人黄静与姜俊武进行了二次性活动,这更是非常荒唐的事。而实际,这是对黄静的公开沾污,这完全是姜俊武经高人指点,为其开脱强奸之罪的捏造!

第三,本次鉴定既然认定黄静没有病理改变,又怎么死于“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这分明是牵强附会的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这些我都不能接受。

(关于前四次尸检的情况介绍,黄妈妈向星星生活记者作了简单的介绍,为了使读者能详细熟悉相关过程,特根据杨银波先生的《湖南女教师黄静命案记录报告》整理如下:

第一次尸检是在2003年的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做出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且完全否认2月25日上午的检查结论,并对死者身上的累累伤痕不作任何分析。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因此要求复检。

第二次尸检是在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再次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并且,该鉴定书在分析肺梗死病理时,并没有描述鉴定人是如何发现附壁血栓的,鉴定人员都是依据“首次尸检”的首次发现,即吴建群的肉眼所见。因此,死者家属对此次复检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全面性仍持基本怀疑态度。6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再次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上打印有公安部闵建雄的名字。结论仍然认定黄静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面对这一严峻形势,黄静家人委托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著名法医学专家对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湖南省公安厅(2003)刑技字第102号《物证检验报告》等三份鉴定书进行法医学理论审查。

第三次尸检是在7月3日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南医鉴审字第16号),做出了与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意见书认为:“冬季、卧床裸体女尸、上盖棉被呈非自然体态,床边有男朋友的精斑,身上有自己难以形成的损伤,当属非正常死亡。”同时,意见书认为:湘潭市法检医院在首次检验时单凭“有处血管周见可疑纤维化肉芽结构”的可疑病变就作出风心病的肯定结论欠妥,更不宜将死因归结为风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其次,轻微的血管病变也不宜认定为黄静患有冠心病以致猝死。审查意见:1、风心病、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2、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第四次尸检是在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另外,黄静脖颈处有皮下出血,外力压迫可以形成。”这一结论再一次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湘潭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黄静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排除了黄静因病而死的说法。可惜的是,由于尸体保管不善,已呈高度腐败之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无法确切查之其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二.这份鉴定书让我感到心寒

记者:第五次尸体检验报告说:被鉴定人与姜俊武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第二次是特殊性行为,但第一次并没有说是特殊性行为,而报告还认为,处女膜是完整的,将几种说法并立起来,很不清晰。

黄:这个就是它的矛盾嘛,它说的第一次性活动,法医所依靠的证据,就是凭姜俊武的口供做出的,姜俊武的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而且是一个人的口供,这是不能作为一个结论,这是非常明确的,我刚才说了,我找到事实证明,来推翻他们的这个判断,没有这个事实。姜俊武捏造这个事实,就是为了淡化和掩盖事实,就是要达到他不是强奸,而是自愿的,这是人为的掩盖事实真相,这是不符合正常的、法医鉴定的情况。我们的法医怎么能把这种没有证据支持的口供写在鉴定书上呢?所以对这个说法我不能接受。

还有“特殊性行为”这个词,最高院用这几个字来形容,我感到很悲凉,这不是专家应有的专业的词语。法医专家就是要依据法律找出犯罪的证据,这个和医院里的医生不同,如果是一个法医这么说,太不合情理了。我们的刑法学专家,只有强奸、暴力强奸,强奸未遂,强奸已遂,暴力强奸致死等,现在把一个那么明显的犯罪事实,轻描淡写地说成是特殊的性方式,简直是不可理喻,不可思议,而且还有个“潜在的病理改变”,中山医尸检已经查出了事实,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嘛,所谓“潜在的病理改变”,就是没有证据的推断的东西,推断的东西怎么能作结论呢?“潜在病理改变”是指什么,我也不知道。

记者:报告出来之后,专家有没有就这个“特殊的性行为”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呢?

黄:他们在那个法医鉴定书上是采用了姜俊武的口供。姜俊武的口供上是这么样说的,他在发生性活动中间是采用骑跨胸腹部的体位方式,这是姜俊武自己交代的,所以专家们就把他这个性行为说成是特殊性行为,根据就是这个。

记者:关于姜俊武与黄静在当日下午三点钟进行过第一次性行为,这个怎么判断的呢?有没有科学的判断?

黄:我对这个特别反感。我气愤的是,这是对我孩子的诬蔑,对我孩子的诽谤,我气愤的是这个。

说我孩子在十二个小时前,就是下午三点进行了性行为,它是从姜俊武的口供来的。姜俊武的调查陈述中说他在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点左右与被鉴定人发生了一次性活动,在这里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那么专家所下的唯一结论就是依据这么一句话,而我对这句话也是非常质疑非常反感的。

那个犯罪嫌疑人的一句口供专家怎么能作为一个结论呢?也太不严肃了吧?也太缺乏理性了吧?也缺乏科学证据吧?事实上是怎么一回事呢?

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点,黄静还在我家里,四点钟她有个家教,是到她的学生家辅导钢琴。从三点到四点之间,黄静要做多少事情呢?首先黄静要从家里走到学校,这过程大概要三十分钟左右;到了学校,她要上七楼,拿了东西之后,再从七楼下来,然后走到学校外面去“打的”,坐那个出租车,去到学生家上课,这里的时间,如果是三十分钟的话,非常紧张。后来我问了那个学生,那个学生说黄静没有迟到,是在四点的时候到的她家,跟她上课。而姜俊武的同伙,有一个一起打牌的同伙,叫戴云峰的,在他二月二十四日的证人证词中写道:姜俊武在四点左右就到了谭健家玩,戴在谭家看见姜,黄静在下午三点根本也不可能与姜俊武发生性关系。而在黄静出门之前,那个姜俊武站在我家门口,黄静见姜俊武在家外面,在出她房门口时告诉我:“我与姜俊武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黄静说这句话时,姜俊武在我们家门外,距离黄静有5米远。

姜俊武当时是开了车来的,他找黄静有事,想让黄静坐他的车走。黄静是个非常诚实的孩子,她从来不会说谎,她是怎么想就怎么说。从黄静当时的心态看,她到学校去会跟姜俊武发生关系吗?她到学校去就急急忙忙又要赶地到学生家去教钢琴课,她会跟他发生关系吗?这么多日子都过来,她都没有跟她发生关系,那她会(在那时)跟她发生关系吗?这个是不存在的,这个是绝对不可能的。

(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点姜俊武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这个说法是姜俊武提出来的,他的目的就是要证明他与黄静发生关系是非常频繁,从而为其开脱强奸之罪。

所以我对这份鉴定书特反感。第一次发生关系,以什么为证据?就凭姜俊武的那个说词,而把它写进证据结论,太不严肃了,太缺乏科学证据了。专家怎么能这样认定?所以我感到非常的寒心。

三.黄静受到姜俊武暴力强奸致死的

黄:所谓的第二次性活动,姜俊武说黄静和他发生关系了,是和黄静发生关系还是你姜俊武暴力强奸呢?这个专家应该说清楚。

如果是黄静和他发生关系的话,那黄静身上怎么会有伤呢?黄静怎么会丧命呢?所谓的特殊的性活动,就是一个赤裸裸的、明明白白的暴力强奸,不存在什么特殊的性活动说法,这是不能接受的,与现场的事实不相符的。这种说法,就是有意或者无意在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帮他逃避这个处罚,有意地淡化这个黄静是被姜俊武暴力强奸致死这样一个客观事实。

其次,(湖南)省公安厅在去年的六月六号的晚上,找我去谈话,他们成立了一个调查黄静死亡的一个小组,他们在会上就对我说过,黄静还是个好妹子,说我太保守,黄静如果和他(姜俊武)配合的话,那就不会死亡。这就说明公安方面已经查实黄静是在反抗姜俊武强奸过程中死亡的。

记者:是说你的思想太保守还是说黄静的思想太保守?

黄:是说我的思想太保守,是湖南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组的一个姓杨的副队长说的。

记者:这和你的思想保守有什么关系呢?

黄:这是说因为我的教育保守吧,所以把黄静教育成不开放,性不开放,所以黄静的死亡就是因为黄静的反抗、不配合造成的。

他们当时还说过一句话,说什么“姜俊武就是看着黄静死亡,他也不用负法律责任。”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我们的法律只规定夫妻之间才有救助的义务,姜俊武和黄静又不是夫妻关系,何况你黄静还要和他分手呢?”

所以黄静要和姜俊武分手,他们公安是掌握这个情况的。但是,在起诉书中却就是要强加黄静和姜俊武是什么恋人关系,目的就要用恋人关系来掩盖强奸的事实。

我对他们这个恋人关系的核定也是不能接受的。

尽管这是他们校长介绍给黄静谈朋友,黄静发现了不合适不跟他谈了,这个自由怎么没有呢?应该有这个自由吧?应该允许吧?而公安、检察院的起诉书硬要写成恋人关系,这是对死者的不恭,与事实不相符合。就算是恋人关系也不能强奸啊,夫妻之间强奸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恋人关系强奸难道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借与恋人的特殊性活动行为为由,把人谋害了,还不受法律追究?这叫什么法律?所以我对这样的说法始终不能接受。

四.黄静的冤死仅是执法部门水平差吗?

黄:从黄静的死亡他们一开始不立案,我找他们公安理论的时候,他们就说黄静是怎么和姜俊武亲热死的,我对这特反感。我说亲热怎么能死人啊?亲热怎么能受伤啊?就算是亲热(导致)死人也必须立案调查。所以对于刚开始公安不立案,我是有看法的。这个案子那么多可疑点,黄静一身伤,黄静没穿衣服,黄静死亡的场地被子盖得平平整整,明显是一个被他人加害的一个现场,为什么不立案?

记者:有报导说,你到现场去的时候发现黄静赤裸身体,原因是医生抢救和法医检查的缘故,究竟事实是怎么样的?

黄:我是在去年的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点多的时候到达现场,在黄静的房间看到黄静没有穿衣服,当时我就问:为什么黄静没有穿衣服?那个校长就说,是公安在做法医检验时脱掉的,和120的医生抢救时脱掉的。我又问黄静手上怎么那么多伤痕?戴校长告诉我是抢救的时候弄的,并说黄静是心脏病突发,因抢救无效死亡。这时我要求见抢救的医生和检验的法医,结果是120的医生来的时候(有“120”记录),黄静就已死多时,他们根本没有抢救,他们也根本没有脱衣服。那个法医我也问了他,他也说没有脱衣服。那个校长是在说假话吧,是在隐瞒事实,那么是谁脱我孩子的衣服?我必须查清楚!

记者;你说过,当时黄静的内裤松紧带也被扯松了,乳罩的带子也掉了,这个物证你交给了公安局,但后来找不到了,是吧?

黄;是交给法医吴建群,他说他不知道哪去了?

记者:他说他不知道哪去了还是没有收到?

黄:我这次法医鉴定的时候我就去要吧,我说我当时亲自交给你了,你必须交出来,我找他们要了几次,他们没有交出来,还骂人吧。我自己去找过他。

记者:从这个案件来看,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曲折呢?根本原因在哪里?

黄:这个本来是个很清楚的案子,按照司法程序来说,这个案子半年以内就要结案,现在拖了三个半年还没有结案,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也是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也有现在体制里腐败原因造成的,只能这么说了。你看原来不予立案,后来立了案,又一次又一次地否定证据,你说大家都没责任,这说不过去吧?如果真是水平问题,那怎么办案啊?比如法院的案件还未开庭,黄静被鉴定的器官,作为证据,能烧毁吗?当事人能不负责任吗?这些都是说不清楚、不能自圆其说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应该有个解释,相关的部门应该做个调查,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如果是说毁掉就毁掉,我们的法律怎么维护啊?黄静的死因是必须要查明的,她不能冤死,不能屈死,我就是要为她伸冤,在伸冤的过程中,必须要维护法律的公正,不能说你个别人违法就违法了,你滥用这个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不管你的权力有多大官位有多高,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收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