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窃听法案与民众隐私的冲突
2006-06-28 20:07:43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记者连鹏综合报导)据加通社27日报道,由于电讯业者料想众议院或于今秋重提窃听法案,加拿大互联网服务供应商Bell Sympatico本月中旬提出新的顾客服务协议书,表示该公司将会监视或调查他们的网上活动,必要时依据法律、条例,或遵循政府指示,提交有关信息。

此项协议将赋予贝尔监视及透露个人网络使用纪录的权力。贝尔Sympatico已向顾客表示,假如政府或是执法单位提出要求,该公司将监视或调查顾客的使用纪录,并且透露顾客的个人资料。此项新的使用者协议在6月15日已生效。

联邦公共安全部发言人表示,公共安全部长戴国卫(Stockwell Day)尚未决定何时推出网络监督法案,但他已经与电讯业者及法律专家研讨此议题,此法案最快可能在秋季就会推出。

运用网络信息进行侦查破案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刑事侦查的重要途径,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对互联网上的个人数据信息的搜查与扣押,这就带来了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是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政府在对公权利(国家安全)和私权利(公民隐私权)二者之间的价值取舍问题,是涉及刑事政策决策的问题。与大量新法律频频出台的美国不同,加拿大一直对这类问题采取了较为灵活、弹性的做法。

加拿大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就已根植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每个公民有不受警察非法和任意的搜查,其财产不受非法和任意的扣押并被用作证据的权利。对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可以寻找其宪法依据。因此,加拿大对于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是十分重视的。

但在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证据具体行使侦查和扣押权限时,如何把握好尺度,仍然是摆在加拿大警察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棘手的问题,因而加拿大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最终落脚在如何界定互联网上的「合理的隐私权」的标准上。

自《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诞生后,加拿大法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断地进行定义和再定义。法院一直面临的难题之一是,《宪章》第8条规定的「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到底有多大,而互联网提出了一个古老的但却更为棘手的问题:究竟什么是搜查?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何时何地存在?

对此法官们的意见也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绝大部分对互联网的监控、搜查和扣押应当事先取得司法授权,认为如果将这种因随意发送信息所带来的危险与国家随便侵入私人谈话并作永久记录的危险相提并论并等而视之,是根本错误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要求对所有的电子信息的搜查与扣押出示搜查证,网上隐私权的合理限度应当取决于该记录中谈话细节的私人性的程度以及该记录作者为保护其内容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的程度,而这些问题必须取决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无授权的对电子记录实行的监控并不必然构成对《宪章》第8条的违反。

刑事侦查手段是否构成对《宪章》第8条的违反取决于搜查行为的侵入程度。加拿大对什么是互联网上「合理而必须的侦查需要的标准」无制定法上的定义,主要依靠由法官通过判例来解释。这个标准一时确实难以整齐划一,一些判例也反映了法官们的不同意见。

加拿大目前在刑事侦查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最新判例是2000年R.素阿卢犹贩毒案。该案的法官对「合理而必须的侦查需要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解释,认为要达到该标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其他替代的刑事侦查措施,即只能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来使用;二是只能用于对最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侦查。

去年11月15日,当时执政的联邦自由党提出了新的法案–「调查技巧现代化法案」(Modernization of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Act),该法案欲确保加拿大警务人员和情报人员能够容易地窃听电话和截查电子邮。该法案逼使通讯服务供应商–包括传统电话公司、无线电讯公司和互联网供应商–分阶段把技术屏障交给在追查信息与谈话的警务和情报机构。由于联邦大选的影响,该法案胎死腹中。

另根据联邦政府的计划,通讯服务供应商将需在改善系统时,加入能令当局容易套取通讯的设备。监视措施是情报人员为了防止恐怖份子和其他罪犯利用现代通讯设备为非作歹的新武器。

但民权人士和关注稳私权人士即指政府草率行事,担心新法案将侵蚀加拿大长期以来珍惜的原则–政府要套取私人通讯应由法官授权的原则。法案同时令当局更容易取得「来往资讯」,亦即是取得某人的电话或网上活动的技术性资料。

加拿大国家安全与情报局(CSIS)表示,加拿大可能潜藏很多在加国长大的恐怖份子,也很有可能在未来遭遇恐怖袭击。这种威胁将会令窃听法案的重提甚至通过无可避免。但如何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使得刑事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阙如由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制度作保障或补正,以及制定网络监督法律以防止窃听法不被滥用,仍然是政府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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