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应否告诉买家凶宅史
2012-11-22 20:49:47
来源:星星生活

近日,安省塔克涅密夫妇(Eric and Sade-Lea Tekoniemi)状告前屋主、房地产经纪行及经纪人引发媒体关注。因为这对夫妻发现,他们买下的住宅是曾发生过双尸命案的凶宅。

不过,根据安省及卑诗省地产买卖规定,除出售过去有种植大麻纪录的房屋,必须向买方披露之外,其他如谋杀、自杀等案件,如果买家不主动查询,地产经纪没有法律义务主动告知。

2011年秋季,塔克涅密夫妇在多伦多东部的波曼维尔(Bowmanville)以25.3万元购买一幢住宅,但在交易中发觉, 1996年在这幢房子里发生过双尸命案。塔克涅密夫妇当即提出中止购屋交易,但对方说他们已签约,而购屋合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他们不能半途退出。

目前,塔克涅密夫妇控告卖方、卖方的经纪人和经纪行隐瞒真相,以不诚实的手法出售住宅,使他们购入凶宅后陷入恐慌,抑郁和无法入睡状态。据称,塔克涅密夫妇要求被告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费用,共45万元。

房地产律师戴尔指出,不管这桩官司结果如何,塔克涅密夫妇和安省购屋者都要从中学到一个应该知道的教训:安省法律只要求售屋方及经纪人告知买方待售房屋实际的缺陷,而无公开该住宅附带的历史污名的法律义务。

戴尔说,所谓的实际缺陷是指诸如地下室漏水,可能需要2.5万元才能修复,亦即可以用金额衡量的事项,是具体的事物;而在住宅内发生过谋杀案这类事情,即属于附带的历史污名,法律没规定一定要告诉买方。

尽管法律还没有强制规定,地产经纪一定要列明房屋所发生过所有事故,但地产经纪杨涛瑞就表示,经纪应该本着诚信公义的原则,把知道的关于房屋的一切,如实向买家公开。这样也会避免未来的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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