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改革波及海外移民
2014-08-01 06:00:21
来源:星星生活

7月30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中国户籍制度进行一次大改革,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这次最新的改革并没涉及海外移民。但日前本地媒体的一篇“移民未注销中国户口-回国公安会禁出境”的报道则在华人社区激起千层浪。

注销户籍并非取消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加拿大承认多重国籍,入籍加拿大后,加拿大政府还是承认国民持有其他国籍的合法性。而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清楚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户籍,又称户口,是在国内代表具有合法注册在所在地居住。与永久居留权即加拿大的枫叶卡类似,所以,注销户籍并非取消国籍。

没有中国户籍 国内寸步难行

户籍在国内非常重要,特别是大城市的户口。在海外的华人移民,无论是否入籍,没人愿意取销在中国原有的户籍。

海外游子的根始终在中国,随时回国长住。取销了户籍等于没有了身份证,没户口,子女不能注册上学;没户口不能买房;没户口也不能买车。一句话,在国内,没户口步步艰难。

很多随子女移民的退休老人还担心户口取消后,国内的退休金可能会相应取缔。还有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所以这些失一皆不可。

已入籍的华裔影响较大

2014年7月15日, 据中国公安部网站消息,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公安部今日向社会公布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列出7大类可接受举报、投诉的户籍问题,其中第四类是: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公安部接受公众举报、投诉、反映户口问题,虽然有人认为是针对“裸官”,但法例始终是法例,拥有中国户籍的但已入外籍的海外华裔明显属于“因入外籍等原因户口应该注销未注销”的范围内。但条文字面上不涉及持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

从公安部本月11日召开的深入扎实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会上获悉,全国目前共清理注销重复户口106.1万个,其中2013年总共清理注销79万个重复户口,今年上半年又清理注销重复户口27.1万个。

持枫叶卡的永久居民或多或少受影响

虽然这次举报投诉取消户籍是针对海外已入外国籍的华裔,但持枫叶卡的永久居民也或多或少受影响。中国的出入境政策过去6年5度收紧规管,虽然中间或有跟不上变化的情况出现,但总体而言是日渐收紧。

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註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塬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正是由于此条例,当时凡是出国移民,必须先注销户口,才能到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出境卡,凭卡申请护照。但大部分当时申请的移民为了保留户口,会先以出国旅行为理由申请护照,绕过注销户口的关卡。

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旧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应该同时废止。而最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并没有旧法强行取消户口的条文,而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这个条文说明持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只需中国护照即可办理各种业务,不一定需要中国户籍。

另外,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海外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时,需要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并未清楚列明是否包括户籍。

2008年7月实施的《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其中第三条的第3小点:“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还有,公安网上的《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提供如何注销户口所需文件也提及“已在国外定居的,应提交本人申请注销户口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其获得永久居留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这些条文都是针对出国定居的人士,如果逐条执行,持枫叶卡的永久居民也不能独善其身。

不注销户籍不让离境的法理依据

海外华裔经常回国探亲访友,如果离境回加拿大时才通知要求出示注销户籍证明才可离境则相当麻烦。现在看看禁止离境的法理依据。

根据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六种情形的中国公民是不准出境,前五种都是有违法行为,不是普通移民所关心,其中第6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这条则相当含糊,同样,在第二十八条,列明四种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出境,前3种都是刑事或民事案件在身的情形,第4种情形也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国内行政法规多不胜数,到底未注销户籍的移民和已入外籍的华裔是否属于这情形实在难以考究。

加拿大外交部长约翰·贝尔德(John Baird)于本周一出访中国,新民主党外交事务评议员迪尤尔要求外长访华期间与中国官员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国内相关部门能给个清晰的指引,海外华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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