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加入中国籍 民族要填“加拿大”
2014-12-04 15:40:03
来源:星星生活

12月2日,中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19条明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海外华人如果要加入中国籍,无论先前是否曾拥有中国国籍,民族都会被登记成原来所在国籍。以加籍华人为例,出生在中国并曾拥有中国国籍的加国公民,如果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民族会被登记成“入籍(加拿大)”。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对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新京报报道,该规定主要针对国内近年频频出现民族造假骗取高考加分这种现象,由于中国少数民族考生在不少省市可享受中高考录取政策优惠,有的还可享受招干、招工、升学及其他优惠待遇。但这种待遇也让部分人铤而走险,多地曾出现少数民族成份造假骗取加分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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