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团聚移民重开的注意要点(下)
2014-12-22 17:33:25
来源:星星生活

在2014年11月19日移民部部长亚历山大表示在2015年1月2日重开的父母团聚移民申请, 父母的担保期为20年, 担保人的最低收入标准上调30%, 担保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文件是过去连续3年, 而且只接受加拿大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承接上一期的讨论, 现在我们更深入地分析一下担保父母团聚时可能会碰到的难题:

问题: 如果担保人需要担保自己的父母, 但是自己没有收入, 只有配偶有收入, 而且配偶的收入已经达到收入要求, 是否可以担保自己的父母?

回答: 可以, 因为只须考虑家庭总收入, 只需要担保人夫妻两人任何一方收入达到最低要求即可以夫妻共同担保递交申请。

问题: 担保人在2011年至2013年都是单身, 在2014年与现在的配偶结婚, 那么结婚之前的年收入是否应该以单身为标准,还是与配偶两人共同的收入计算?

回答: 只要在递交担保申请时担保人是已婚的状况, 那么与配偶结婚前的关系默认为”隐形配偶” (blinded spouse)。夫妻两人过去三年的收入总和是会被移民局接纳的。同样道理, 如果担保人在2014年有了小孩子, 那么在递交担保申请时一定要把小孩加入家庭总人数, 之前三年的收入都要按照现在的家庭总人数计算。例如, 担保人在2013年结婚, 2014年有一小孩, 想担保父母二人移民。家庭总人数应该是5人, 那么过去三年的收入都应该达到5人家庭的最低收入要求。

问题: 如果父母其中一人暂时不考虑移民, 只担保另外一人, 担保收入应该如何计算?

回答: 如果父母的婚姻状况仍然是已婚, 即使其中一方不移民, 不被担保, 但是在计算家庭总人数时, 仍然要计算父母两人。例如以上例子, 担保人已婚, 有一小孩, 想担保母亲过来帮忙带小孩, 父亲不考虑移民。那么家庭总人数仍然是5人, 只不过父亲不需要填写表格, 也不需要递交任何申请费用。只有父母的婚姻状况是离异或者丧偶, 才可以不考虑另一配偶作为家庭成员。

问题: 如果担保人的未成年子女在中国生活, 需要算入家庭总人数吗?

回答: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仍然属于担保人, 那么需要把未成年子女算入家庭总人数, 即使未成年子女不与担保人同住。

问题: 如果担保人已婚, 夫妻两人打算同时担保各自的父母移民, 应该如何计算家庭总人数?

回答: 家庭总人数应该把担保人双方父母都全加起来。例如以上例子, 担保人已婚, 有一小孩, 太太想担保自己的父母, 丈夫也想同时担保自己的父母, 那么家庭总人数对于两夫妻而言都应该是7个人。担保人两夫妻过去三年的家庭总收入都应该达到7人家庭的最低收入要求。

问题: 如果担保人现在或曾经担保过家人,应该如何计算收入?

回答: 家庭团聚移民包括担保配偶和担保父母。如果担保人离异,有前一段婚姻,而且担保配偶的义务仍然存在(担保配偶有效期为3年),那么前一段婚姻的配偶需要加入现在的家庭总人数。同样道理,如果担保人两夫妻中其中有一人之前已经申请担保父母移民,无论是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经完成,只要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仍然存在(担保父母有效期为10年或20年),那么被担保的人都应该加入现在的家庭总人数。例如以上例子,担保人已婚,有一小孩,太太在2008年递交申请担保自己的父母团聚移民,太太的父母在2012年取移民资格,现在丈夫打算在2014年递交申请担保自己的父母团聚移民,那么家庭总人数应该是7个人,因为太太对于自己的父母仍然有担保的义务直到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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