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索偿过程中原告方离世怎么办?
2017-04-25 16:37:52
来源:星星生活

在我们律师楼每年代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例的过程中,有不少当事人会问一个问题:假如我不在人世了,我的诉讼还能继续吗?虽然我们常常告诉原诉人这类情况并不常见,不需要太过担心,他们应该努力的是,如何让自己尽快恢复身心健康。但是在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过程中,偶尔确实也会发生原告不幸离世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原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情况下,法庭还能继续审理他们的诉讼吗?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该诉讼在程序上和诉求的损失赔偿方面都会因原告人的离世而发生改变。

从程序上来说,原诉人在诉状中的利益将归于其遗产。如果该原诉人立有遗嘱,那么所得利益归入其遗产后,会通过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分配;一旦原诉人没有遗嘱,那么其家属就需要通过法庭程序,任命一名合法执行人,再通过该执行人分配遗产。

当然除了程序上的问题必须处理之外,这类诉讼在赔偿金额方面也会因原告的死亡而变化。这里面又要分二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自然死亡;另一种则是原告因意外导致的伤势恶化而死亡。

如果是自然死亡,那么相对简单一些,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继续诉讼,在法官批准后,把相关诉讼转入其遗产之中,由遗产信托人代理诉讼。

如果原诉人因为意外伤势而最终死亡,那么之前的意外索偿诉讼的赔偿额就会因此减少。在提出诉讼的时候,根据受伤的情况,多数原诉人的索偿会包括痛苦赔偿、丧失生活及休闲乐趣赔偿,甚至折寿(在严重受伤的情况下)赔偿;原诉人还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背景及未来的赚钱能力,对过去和未来的收入损失提出赔偿;当然,如果原诉人的伤势十分严重,那么他/她还可以要求被告就未来可能持续产生的照顾费作出赔偿。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原诉人的身体没有收到严重伤害,也不能排除未来他/她可能需要做更多的手术,来帮助自己尽快康复。还有就是,原诉人因为身体受伤无法做家务,需要雇佣他人时,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现在,随着原诉人的离世,诉讼中提出的这些未来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可能需要作出相应的变动,并且需要在不当死亡的诉讼中提出。当然,不幸的是,所有关于未来的收入损失、丧失家务能力损失、照顾费用,都会随原告的死亡而停顿。

但是,如果原告的死亡和被告疏失直接相关,那么其家庭成员们通过家庭法提出的索偿,则有可能会增加。因为之前他们根据家庭法就亲人因受伤而无法照顾他们、指引他们、陪伴他们而提出的索赔,现在还得加上痛失至亲而导致他们永远无法得到亲人的陪伴,或者家庭因失去该名至亲及其相应的收入而蒙受的家庭经济损失。

在多数情况下,法庭并不会轻易就原告应得的失去至亲陪伴、家庭经济损失等决定一个单纯的赔偿金额。而作为原告的律师,就有必要对此类索赔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来看看所谓的“依赖损失”。这类的损失是指失去至亲的家庭因为没有了该名家庭成员的收入而导致全家净收入减少,这和个人的未来收入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有其相似之处。但这类的依赖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在该逝者有多名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譬如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们在18岁之前在经济上都可能需要“依赖”过世的这名至亲,而子女们未来进入大专院校的学费、杂费、生活费也是要求赔偿的依据之一。

其次要留意生者因至亲意外身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死者的伴侣、子女们因家人过世而在短期内无法工作,或者因悲伤过度而无法再继续之前的工作而导致收入下降。还有因为痛失至爱导致严重精神创伤而需要接受治疗的家庭成员,因此而产生的精神伤害赔偿。
另外,如果去世的一方生前还承担照顾孩子、做家务等等家庭事务,那么其身后这些家庭负担就不得不要落到配偶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楼就会聘请一名职业治疗师,对死者生前所承担的照顾孩子、做家务活等等事务进行评估,对这些负担进行量化,从而估算出今后做同样的家庭事务可能产生的费用,并以此作为索偿依据。

如果不幸身亡的是家庭中的孩子,那么死者的父母除了就失去陪伴、失去引导等提出索偿之外,还可以因自己未来年迈时无人照顾,作为理据,要求赔偿未来的照顾费用。譬如,本来父母年迈时可以去孩子家居住,但因为孩子的离去,他们未来的选择只能是住老人院或者护理院,那么因此造成的额外开支都是要一并计入索偿金额的。

其实,还有很多的因素是可以计算在索偿的理据之中的,因篇幅所限而不能一一陈述。相关问题请联络我们吉利佳律师楼,我们提供免费咨询,并为您争取最大的赔偿。

备注: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读者如需了解相关法律,或就个别案例寻求专业意见,敬请预约咨询本律师楼的律师。咨询电话: 647-267-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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