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车祸侵权案赔偿中的法定扣除部分
2017-05-23 11:03:05
来源:星星生活

假如您不幸因别人的过失在车祸中受伤,理论上来说,您是有权对责任方提出侵权(Tort)诉讼的。只是很多受害人不知道,在提出民事索偿诉讼之前,部分的赔偿不仅要去掉法定扣除部分,还要看是否符合够得上提交诉讼的“门槛”。

先来看看有资格向责任方提交诉讼的门槛都有哪些:

1、身体功能受到的损害必须是永久性(Permanent)的。

当然法庭也并没有要求原告方必须要证明到其生命终结时,其身体功能受到的损害仍然存在。法庭通常会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或其他呈堂证供进行评估,确定其身体受到的是否是永久性的损伤。

2、需要判断受到永久性伤害的身体功能是否重要(Important)。

在认定身体损伤为永久性伤害的前提下,法庭还需要考虑这一丧失的功能是否重要。因为丧失的功能只有在被判定为是重要的,才可能符合提交诉讼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通常会考虑因车祸而受伤的个人,是否因此无法继续做到大部分甚至全部受伤前一直在做的事情,还有像照顾孩子、家庭及参与宗教活动之类的能力,也是否因此而大幅削减。

3、第三个也是最后一道坎,是要看这一永久性损伤的身体功能是否严重(Serious)。

法庭对此也指出,因为基本上不可能对这里提到的损伤的“严重”性,提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庭一般会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来判定。但是,通常来说,身体功能的严重损伤意味着伤者维持日常生活或者是工作的能力,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另外,法庭有可能认为伤者的身体功能受到永久性损伤,这个受损的功能也极其“重要”,但却有可能判定这一重要的永久性损伤并不“严重”。

法庭在考量这类身体功能严重受损的案例中,通常会评估伤者做家务、购物及和家人朋友互动的能力,是否因车祸受到极大影响。只有在认定该伤者因丧失身体功能而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面临极大困难,并且基本上因此而失去了生活的乐趣时,法庭才会判定这种永久性的身体伤害是严重的。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所谓的法定扣除部分(Statutory Deductible)。大部分的车祸受害者并不知道有这么一项扣除的费用。在1970年代,这项法定扣除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在那个年代,如果您不是车祸中的责任方,但却因此受伤,你就有可能向责任方提出诉讼,并或多或少得到一些赔偿。

之后,安省政府对车祸赔偿设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也就是所谓的“门槛”(Threshold),还对受害人的赔偿金实行部分扣除。

新法(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的法定扣除部分

一般伤害索偿(Pain and Suffering):$36,540.00 如果一般伤害赔偿额超过$121,799.00,则没有法定扣除部分

根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 Claim)索偿:$18,270.00 如果根据家庭法索偿超过$60,899.00,则没有法定扣除部分

安省政府推出诉讼基本门槛并实行这些法定扣除的目的是:希望越来越少的轻伤受害者在未来放弃诉讼,减少保险公司的负担或成本,从而最终令消费者的车保费用降低。

实际上,有不少业界人士批评说,虽然法定扣除的部分提高了,车祸赔偿诉讼的门槛增加了,但真正获利的并非安省驾车人士,颇具讽刺意义的是,保险业的利润却始终在上升,而他们的利润是以驾车人的高额保费换来的。

备注: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读者如需了解相关法律,或就个别案例寻求专业意见,敬请预约咨询吉利佳律师楼的律师。咨询电话:647-267-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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