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滑倒跌伤案中的责任
2017-07-11 16:14:17
来源:星星生活

我们律师楼每年处理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例中,有不少是滑倒跌伤的个案。在这类滑倒跌伤案中,如果有一方需要对伤者的滑倒跌伤负责的话,那么伤者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该责任方提出索偿。但是因为滑倒跌伤的案例往往比较复杂,所以及时咨询在人身伤害领域的执业律师不失为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我们律师楼的律师在对客户做首次咨询的时候,通常会就以下一些问题来对案件做初步的分析。首先需要分辨的是导致伤害的责任方有哪些?这个责任方有时候并不一定是物业的业主。譬如说,如果一个物业的业主请了第三方的合同工到他们的车道上撒盐,那么假如这个合同工没有按照要求撒盐而导致有人滑倒跌伤的话,这个合同工也是有责任的。其次,这些责任方是否属于疏失?并非所有的滑倒跌伤案例都是因为疏失造成的。第三,跌倒方自己是否也有责任呢?在许多案例中,被告方往往会把责任归咎于跌倒的本人,因为他们会说,是跌倒的那个人自己不小心。

但在滑倒受伤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例中,跌倒方自己有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无法得到赔偿。受伤的一方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赔偿。只是伤者该负的责任会导致其赔偿额的减少。举例来说,如果某案例的赔偿总额是十万元,该案中的伤者本身需要负担一半的责任,那么该伤者最后拿到的赔偿金就是五万元。

这些所谓的自身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方面(並非列举全部):

1、分心(譬如在开车的时候拿手机发短信导致车祸);2、在某个地方快跑而事实上不应该在该地用如此快速的速度行走;3、手上拿有太多的物件导致身体失去平衡;4、在发生意外场合穿着不适当的鞋子;5、非法进入在事故发生的地点(譬如擅自闯入私人地方)。

假如伤者本身的不小心是造成发生意外的唯一因素,那么该伤者就算诉诸法律,也很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不过,如果伤者的自身责任只占到其中一小部分的话,受伤者还是可以获得她(她)应该得到的那部分赔偿。

滑倒跌伤案中的伤者要得到赔偿,必须要证明责任方应该已经注意到危险性并及时进行修复而令该危险不再存在,但却没有这样做。这里的问题所在是,这种危险性要让一个合情合理的人认为是存在的,而且这个合乎情理的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在意外发生前对这种危险状况及时进行补救。

举例来说,如果一场冰暴雪在凌晨三点突然降临,而有人在凌晨三点十五分,也就是十五分钟之后,在冰雪覆盖的走道上滑倒,要向相关责任方索赔估计是件十分困难的事。但这并不是说当事人自己有责任,而是说,如果在这样的情形下,期望物业业主或者相关责任方对这一问题立刻得到解决是不合理的。

不过,要认定一方疏失,该物业或责任方必须被认定没有做到一个合理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该采取的行动。我们一般通过以下问题(当然这些并不是全部问题)来判定责任方有没有满足这一衡量标准:

1、该责任方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经留意到?2、对这类危险情况是否有提出相关警告?如果有,这些警告是否设置在显而易见的地方?3、对存在的问题有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4、责任方是否有做相关的安全检查?如果有做这类检查,是否有相关的记录?5、是否可能把相关的危险性转移到别处?6、责任方是否有足够的时间修复相关问题?7、类似的问题之前发生过吗?8、此前是否有关于类似危险性的投诉?9、是否采取过任何措施预防此类危险情况?

我们吉利佳律师楼每年都要处理无数此类的滑倒跌伤案例,如果您不幸遭遇类似意外,请立刻联络我们。我们律师楼的资深律师会根据您的个案进行免费评估,告诉您在此类情况下您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在有责任方需要对您的伤害负责的情况下,帮助您向对方追讨一切损失,让您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备注: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读者如需了解相关法律,或就个别案例寻求专业意见,敬请预约咨询本律师楼的律师。咨询电话:647 267-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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