绊倒跌伤:倒在停泊的汽车上算交通意外吗?
2017-08-22 14:23:11
来源:星星生活

我们律师楼每年都要代理不少的绊倒跌伤的案子,这类案例中较为常见的大多是当事人在市政道路、商业大厦等等地面上绊倒而导致受伤。而最近通过车祸理赔上诉仲裁庭申诉的一起案例,其结果则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该案例中的当事人于2015年9月28日凌晨时分,在一条街道上奔跑时被石砖路面绊倒,身体因失去平衡而跌倒在一辆停在私家车道的本田轿车上。他的头部先撞上这辆本田车,继而导致脊椎、肋骨、面部多处骨折而严重受伤。
该名伤者于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他并没有发生车祸。因为理赔条例非常清楚地写明:“意外中因使用或操作汽车而直接导致受伤…”

这名伤者对该决定不服,向上诉仲裁庭License Appeal Tribunal(LAT)提出上诉。上诉庭裁判官否决了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该伤者确实发生了“意外”。

这个案例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是,伤者究竟是否有和停在车道上的车辆触碰到。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受伤时并无目击证人,根据伤情甚至其他的所有证据,亦都无法判断他是否有撞到停着的汽车。听证会上,裁判官听取了生物力学工程专家的意见,并考量了其他证据后,作出裁决,认定伤者的确是因为与停在车道上的汽车发生“碰撞”而受伤。

再者,裁判官需要考虑的是,意外的发生是否由汽车的正常或常见行动所致?在这一问题上,裁判官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例Amos v.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British Columbia 以及安省上诉法院的案例Economical Mutual Insurance Co. v. Caughy作出裁决,认定停着的汽车属于汽车之正常及常见行为,所以,这一意外属于在汽车之正常及常见行为中发生的意外。

至于伤者受伤是否因为汽车在正常及常见行为中发生意外所导致,裁判官则引用了安省上诉法庭的案例Greenhalgh v. ING Halifax Insurance Co. and Chisholm v. Liberty Mutual Insurance Group并根据呈堂的证据,作出裁决说,伤者的伤情确是因为撞到停着的汽车而造成。

裁判官指出,停着的这辆汽车是伤者受伤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此外,裁判官还认为,伤者被绊倒到撞到汽车之间并没有受其他因素影响,也就是说,伤者在跑动过程中被绊倒是其撞到汽车的直接原因。

上诉仲裁庭因此判定,上诉的伤者确实和停在车道上的汽车发生碰撞,而该意外完全符合车祸的定义。

和车祸理赔的其他案例相比,此案的情况的确非常特别,而车祸理赔上诉仲裁庭的这一决定,无疑会为原告律师今后为伤者在争取车祸理赔方面提供了有利的理据。
不过,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对随意停车的保户增加保费,理由是没有把车停在有最大限度安全防护措施的室内停车场或车库。

备注: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读者如需了解相关法律,或就个别案例寻求专业意见,敬请预约咨询本律师楼的律师。咨询电话:647-267-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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