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照顾或看护费用
2017-11-21 10:50:48
来源:星星生活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受伤人士因为无法和意外发生之前一样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而需要家人或他人提供帮助,并且可能因此产生额外花费,从而索偿照顾、看护或其他费用的情形。

在很多情况下,对伤者提供帮助、照顾或者看护的会是他/她的家人、亲戚甚至好友。被告方的律师常常会反对支付该笔费用,他们会争辩说,作为伤者的家人、亲戚或者好友,提供这样的帮助是自发和应该的,因为他们是为爱付出,根本无须获得补偿。

辩方律师往往会说,在当事人受伤后,家庭成员通常会“自然而然”地想到为他们受伤的家人提供帮助,因为他们关心和爱护自己的家人。尤其是当这种帮助来自于受伤者的另一半(配偶)的时候,辩方律师更会拿婚姻中“无论顺境逆境”双方都承诺不离不弃的结婚誓言来大做文章,甚至提出索取补偿是对婚姻里爱与承诺的诋毁。

在著名的Fobel v. Dean一案中,法官认为处理家政事务的能力是可以量化的,如果伤者因为意外而丧失做家务的能力,那么他/她是应该就此获得赔偿的。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名51岁的女士,在车祸发生前除了帮助她丈夫打理面包房的日常事务之外,还是家里唯一负责家政事务的人:日常家事包括清洁、做饭、洗衣、园艺,还有帮助照顾孩子等等。本案法官判决被告需要支付这名原告$60,000.00、包括判决前后的共计损失,用来作为她无法再继续负责家政事务的损失赔偿。被告方不服上诉,上诉庭虽然修改了一些其他的赔偿金额,但对该项赔偿的判决维持原判,未做任何改正。

Fobel v. Dean案中, 原告的代表律师采纳了早先英国上诉法庭的一个知名案例Daly v. General Steam Navigation Co., Ltd. 中的决定做为索偿依据。在Dale一案中,主审法官根据原告丧失处理家事能力后,在庭审前后因雇佣他人帮忙完成家务所需要的花费,进行评估,来判定原告因丧失家事能力而需要承受的损失。上诉庭也认可了这一评估损失的方法,同时认定衡量实际损失的方法应该是,评估原告因无法再处理家事而需要雇佣他人的费用,和原告事实上是否打算雇佣他人完全无关。

安省家庭法对家庭成员为其受伤家人提供家务、护理和其他服务的权利是有相关规定的:

其中的第61(2)的部分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在索偿诉讼中,可以追讨的损失包括…

(d)索偿者对伤者提供护理、家务或其他服务,应得到合理的收入补偿(如果因提供此类服务而耽误工作,作者注),或者与服务等值的回报…“

总的说来,因丧失处理家事能力而提出的索偿,以及家庭成员因家属受伤、为其提供家政、护理和其他服务后寻求的赔偿,在加拿大的普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里,都有明文的规定,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通常被告律师还会强调,家庭成员为家属提供家政和其他服务是应该的,因为这完全来自于关爱和亲情。这一说法虽然没有错,但请做一下反向思考:难道家庭成员见到亲属遭遇不幸在最需要帮忙的时候,不仅不施以援手,反而冷面相向、束手不理?且不论,家庭成员为帮助受伤亲属提供服务而要求获得合理补偿,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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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读者如需了解相关法律,或就个别案例寻求专业意见,敬请预约咨询本律师楼的律师。咨询电话:647-267-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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