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责权利问答
2002-03-18 21:25:04
来源:星星生活

根据租约,租客有资格使用出租屋之日即为租期开始之时。即,只要租客租住了该出租屋,租约就生效,无论租客实际上是否在里面居住。

如果租约不是书面的,房东必须给租客提供书面的房东有效姓名和地址。房东必须在租期开始21天之内将这类资料提供给租客。如果房东不提供上述资料,租客有权缓付房租直到房东提供为止。

如果租约是书面的,则必须在租约里列明房东的有效姓名和地址。租客将签好字的租约交回房东之后,房东应该在21天之内给租客一份有房东和租客签字的租约。如果房东没有在21天内提供该份租约,租客有权缓付房租直到房东提供为止。

租约到期时租客既不续签也不终止合约的情况下,如果租约是定期的,租屋应该按月续租;如果租约是阶段性的,租屋则可按周、月、年或阶段性时间来续租。

以前签订的租约中如果有违现行租客保护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房东不能在租约里强行设置“不准养宠物”的规定。

房东或租约不能要求租客提供远期支票(post-dated cheques)或其它不合理的房租支付方式。

房东有权事先在租约里对每年的维修检查、基于买房按揭或保险延期的检查做出规定。这些权利在租客保护法中并未涉及,所以必须在租约里列明。(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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