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允许夫妻可再生育
2002-08-20 16:12:19
来源:星星生活

从今年9月1日起,根据安徽省最新出台的地方法规,将有13类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些特殊情况的夫妻甚至可申请生育第三胎,乃至多胎。

据新华社报道,安徽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官员纪荣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目前全国各省都在结合该法制订本地的实施条例。而安徽省是中国最先通过允许再生育法规的省份。

这位官员说,这13类夫妻中有11类被允许申请生育第二胎,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的;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则可以申请生育第三胎。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安徽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如果他们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就可以申请再生育,而不论他们过去已经生育了多少子女。

纪荣荣说,安徽省同时规定,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将不能申请生育第二胎。

据介绍,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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