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初中国版的《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
2002-12-13 15:46:35
来源:星星生活

一、引子

“《K》淫谤罪成立,中国文学遇司法逆流!”

这是12月6日中国“文化先锋”网上的头版头条消息栏目醒目的通栏大标题。几乎同时,中华文化网,美国的多维网、新浪网、加拿大星网等网站也相继报道和转载了此事。这则关于长篇小说《K》的官司,终于以虹影在长春市中级法院败诉而告一段落。我想,这无疑是一件令人震惊和哀伤的事件。这样武断的结果,让我最为直接的联想就是世界文学史上几本经典文学作品的遭遇和讼案的前前后后,它们是:

1774年德国的歌德的《少年维特的烦恼》,1856年法国的福楼拜的《包法利夫人》,1857年法国的波德莱尔的《恶之花》,1928年英国的D.H.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1951年美国的J.D.塞林格的《麦田的守望者》,当然,要往下数,还可以数出一大排名单。

我想就事件本身来探讨,小说《K》的遭遇不能不让人回想到发生在1928年英国作家D.H.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出版后的遭遇;因为那个时候,也是指控作者“败坏道德”、“有伤风化”、“明显的下流”等等一连串的罪名。

首先,我们来看看事件和虹影本人的说法。之后,我们再探讨事情的本质以及事件对于当代中国文学的影响和意义。

二、事件

小说《K》淫秽诽谤罪成立,这无容置疑地意味着,《K》将在中国遭到正式查禁。这是中国法院首次以法律形式判决小说家“诽谤”,并且第一次以司法形式禁止一部非政治小说的发行。

女作家虹影被《K》官司困绕了两年,起因是文化名人陈西滢、凌叔华的女儿陈小滢女士认为虹影在《K》中的性描写丑化、玷污了她故世的父母,给死者和她本人都造成了精神损害,因而将虹影告上法庭。

2001年初,漓江出版社推出的虹影精品系列突然撤掉了《K》,这本没有问世的《K》成为读者心中的一大悬谜;2001年,《K》瑞典文版、荷兰文版、法文版等相继出版;4月,凌叔华之女陈小滢向北京海淀人民法院起诉,认为《K》侵犯了其母亲的名誉权;7月,海淀法院不予立案,陈小滢不服,上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12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底,《K》简体中文版由花山出版社推出。

《K》指涉的女主人公后人的一纸诉状、《K》的官司与刚刚平息不久的《饥饿的女儿》官司、《K》对于性爱、道家房中术、鸦片等的描写引发的争论、官司引发的国内文学界与法律界的对话,这一切在短短一年内交织成《K》色彩斑澜的命运。

虹影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当然要抵抗到底,而最好的抵抗是展示我是一名优秀的作家。”她还表示:“我与原告都是英国国藉。原告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她的护照和出生证明,一系列的文件都没有。我为中国文化面临的前景感到悲哀。”

三、《K》是怎样虚构的?

由于笔者此前和虹影同在英国多年,并较长时间研究虹影的作品,据笔者所知,虹影小说《K》的创作目的及创作动机:主要是为了描写中外文化冲突。

《K》之内容梗概:

此小说的是英国青年诗人朱利安・贝尔1935年到中国的革命和爱情经历,他是Bloomsbury的二姐妹中范耐莎的儿子,弗吉尼娅・伍尔芙的外甥。他先以英语文学教授的身份到达武汉,不料却与一个有夫之妇林女士互相爱上。林假期密约诗人北上,两人在古色古香的北京有一段忘情之恋,但是日本侵略已经逼近。回到武汉后,诗人对两人的关系徘徊踌躇,想断又不能断。他与武汉的西方殖民者发生冲突后,毅然西行川北,寻找红军,但途中被革命战争的残酷吓坏,觉得还是爱情宝贵,又回到武汉重续旧情,结果事情败露,他被迫辞职回国,他明白了中国革命以及中国爱情都不是他能理解的。后来他去西班牙参战,死于战地,而林女士在自杀的昏迷状态中,与诗人重会。

《K》之视角及虚构:

小说《K》是以一个出身西方自由之家的知识青年的视角来看三十年代的中国,看中国那个年代的社会、革命和爱情。东方文化中有些东西是西方人很难理解的,小说《K》的创作目的,就是探索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关系,尤其象征中西方爱情观。小说特意以一个西方人的眼光来看中国文化,以揭示了中西文化协调中的种种难题。

小说《K》塑造的主要人物除了以朱利安这个真实人物为基础创作外,其他的人物林和程都是虚构的典型艺术形象,这个典型艺术形象是一个由几个人组成的“原形集团”而构成,而且这个“原形集团”里的几个人物没有一个是原告所指的人物。

小说《K》是虹影在汲取现实和历史素材的基础上加上大量艺术想象创作的作品。传记小说的特点是描写真人真事,基本情节不虚构。而小说《K》不是传记小说,主要人物是虚构的,是作者在汲取素材进行艺术加工的作品,应界定为非纪实性小说。

小说中朱利安的原本已很清楚。小说中的林和程则是在一系列原型人物基础上想象的人物。显然的是,小说《K》之中女主人绝不只是苏珊一个人,“原型”也绝不是一时一地的人物。

“根据真事实情”进行创作不能等同于作品就是“描写真人真事”。“根据真事实情”也并不特指根据某一个或两个真人的真事写成。《K》的主人公是根据众多的历史人物组合在一个人的身上,加以想象虚构而成。我们不能仅凭小说与现实生活之间的材料关系,就指认小说人物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某某人,这种做法足以扼杀小说社会创作的生命力。

虹影塑造的林集中了中国三十年代一些女作家的特征,是选取多个人物的个性杂揉而成,是一个虚构的艺术形象。

在小说《K》中,虹影塑造的主要人物是虚构的典型艺术形象,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原告诉称其父母凌叔华是小说中林的原型,与事实严重不符。两个人物不对应之处实在大多。

原告依据虹影所说“根据真事实情”和一处人物身份,就将小说《K》塑造的艺术形象与现实中的人强行对号入座,是原告主观的看法,是片面的。小说女主人公与原告母亲的特征经历不一致的地方更多。            

四、盖棺而论《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

《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讼案长达三十年!

1928年《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出版后即遭到英、美官方更是一再查禁,直到1960年三十年之后,该书才在美国南部地区被一家法院裁决为不是下流作品,并裁决邮局总监无权宣布此书违禁,从而为其平反昭雪,当时美国政府曾试图推翻那家南部地区法院的裁决,但是,到了美国上诉法院则维持了原判,并进一部认定《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是一部“重要的、卓越的小说,劳伦斯是这个时代最伟大的作家之一。”

在这里值得让我们司法上借鉴的是,四十多年前,即1960年10月21日在美国南部那家法院开庭时,美国人鉴别一部文学作品是否属于淫秽作品的方法:

开庭时,辩护律师一共召集了70多位专家证人,其中35人被传到庭,包括科学家、文学艺术方面卓有成效者、电影批评家、教师、传教士和政治家等诸方面人士。起诉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反倒帮助了辩护律师。起诉律师对陪审团说,这本书不适于你们的妻子和佣人看,并且拿出一张上面列出有70多处淫秽词句的单子给陪审团看。起诉律师的傲慢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让陪审团反感。第二次开庭后给陪审团阅读此书的时间,正式开庭后辩论了三个小时,最后宣布此书无罪。

五、《K》事件对于当代中国文学的影响和意义

下面节录笔者和几位中国文学方面人士谈对《K》事件的看法,以做抛砖引玉。

王 干:文学评论家,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华文学选刊》主编
尹丽川:著名中国女作家。
黄 梵:作家,中国先锋文化网站负责人,《扬子江诗刊》编辑
李师江:作家,文学评论家,在北京某报供职
赵 刚:作家,《南京评论》主编
 
1、您个人认为一个作家在其创作中拥有怎样的自由?法律对艺术的限制的边界在哪里?作为作家及旁观者,你是否能接受这样的判决?

尹丽川:不接受。对作品如此裁决是法律对艺术的粗暴干涉。我认为两个人的恩怨是人际关系问题与道德问题,无论如何不该迁怒于作品。如果说因为对生活原型的改造作家必须承担法律意义上的对错判决,那我和我大多数写小说的朋友都应该立刻被“制裁”。在创作中理应拥有无限的对现实的虚构和篡改自由。只要艺术作品停留在艺术范畴,法律无权做任何限制干涉。我非常明白艺术作品也会对现实构成伤害,但这仍不能构成法律介入的理由,在历史上不乏道德法庭成为实际法庭的审判先例,其危害弊端远远超过艺术作品所能入侵的一切。进一步说,对艺术的干涉就是对思想的干涉,这是恐怖的源泉。

李师江:生活是作家创作的一个源泉,有能力的作家都舍不得生活中栩栩如生的素材,作家有驾御这些资源的自由,这是起码的。法律对艺术的限制并没有一个明显的边界,但显然文艺的事情最好应该由文艺方式解决,动辄以法律上诉,开口精神赔偿巨大数额,这对创作是个很大的压力,没必要如此。而且这么大的赔偿和对作品发布的限制,这种打击太致命了,简直不让人活。

黄 梵:不能接受。这个判决已经侵入了文学创作领地,实际上否定了作家在小说中的虚构权力。利用生活原型来对文学创作指手划脚。这实际是期待小说成为新闻及纪实作品,是有违艺术规律的。

王 干:用法律来解决文学问题是不妥的。因为文学的重要特征是虚构性。而法律是讲究实证的,所以把文学与法律搅在一起是牵强附会。

赵 刚:感受很难说。我觉得他们这样对待作家有失公允。

2、作家是否有权更改生活原型?作家是否该对更改过的原型人物负责?

尹丽川:如果作者无权更改生活原型,那还写小说干什么?所谓原型人物到了作品中就转化为虚构、再生的人物,作家只应该对这些小说人物的艺术性负责–也只负得起这个责。原告的母亲凌叔华也是小说家,我喜欢看她的小说,她写了不少怀春失意的女子,她应该对她们的原型负责么?

李师江:当然有,更改生活原型是作家起码的权利。至于负责,我觉得那是一种艺术上的负责,老拿到现实生活中当人身攻击的罪证,那太无理由,毕竟是小说不是纪实报道。比如说这件事,原告对虹影的艺术创作有争议,可以私下讨论权衡,可以舆论声明和争议,对其他作家权衡创作尺度也有帮助,艺术范畴的事嘛。但现在这样做,官司介入,对作家的压力太大。

黄 梵:肯定有权更改。因为小说所要担负的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艺术责任。小说有权对小说人物进行针砭、虚构,只要是有利于小说发展的,作家都应该毫不犹豫地服从艺术法则。小说永远是属于虚构作品,小说人物与生活原型永远是两码事。

王 干:这是个比较复杂的创作问题,作家以生活人物作为原型很正常。比如鲁迅小说中也多有原型。像闰土这样的人物鲁迅就突出了他的麻木与愚昧,但这并不等于认为闰土的原型人物也是这样的。如果小说违反艺术规律的话就必然是失败之作。

赵 刚:只要作家不是恶意的,他有权在艺术范围内作一切虚构、变形。

3、该事件对以后作家创作会产生什么影响?

尹丽川:肯定有负面影响,但我不认为虹影会因此在创作中小心翼翼,她是个坚强并坚持的女人。至于别人,我不知道。我自己不会考虑这些外在因素。对作品或作者的人品,争议可以,非议我们也不是没受过,但再说一遍,法律的干涉是恐怖的。

李师江:影响会很大。如果这个判决成立的话,我看破产的作家以后会很多。

黄 梵:如果只能美化原型,小说艺术终将消失。

王 干:文坛官司多不是好现象。动不动就上法庭,对号入座实属荒唐。法庭是黑白分明的地方,但文学的特性在它的复杂性,所以这种官司还是少些好。

赵 刚:我觉得影响不大。因为艺术与生活不会总是呈现为这种纠缠不清的关系。

李师江:我在关注这个案子的发展,判决的结果会决定我的写作方向。当然,肯定不只我一个,虹影的这个案子应该是个连锁反应,很多作家都在关注。我希望最终虹影能够把住创作自由的这个隘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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