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贺绍强案谈留学和海归之路
2004-01-14 22:19:59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特稿 李兆阳)近来留学和海归成为热门话题,我在谈论贺梅案中曾说过贺绍强是留学之路坎坷的留学生,由此便想到法律在留学以及海归潮流中所扮演的角色。

对许多人而言,留学美国,是实现美国梦的必经之途,是生命中的寻梦之路。对我而言,留学美国十来年,除了寻梦除了寻求教育机会外,还有另一层远为深远的意义:我们在北美学习、生活、工作,一路跌跌撞撞,终于适应了这里的法律,学会了依法律的原则行事,逐渐获得了合情合理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许多出来再回国的人,都会感受自己已与国内有些流行的社会及市场行为格格不入。因为国内流行的做法,在我们眼里不合法律也不合情理。而对我而言,留美的十来年是现代的拓荒的十来年。

贺家的经历是这个现代拓荒历程中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贺绍强来美国不过六七年,却吃上了四个官司,四五年来一直为官司所苦:这种遭遇无疑是我们所有人中留学之路最奇特的一类。笔者作为贺梅案的律师看贺绍强所经历的刑事案,觉得该案件之所以成为一件刑事案,与当事双方法律意识和合理社会行为意识的缺失有关。在这个案件中,主要的当事人,也就是贺绍强以及指控他性侵害的另一方,当初的行事现在看来都相当不合情理。我们不谈事件是怎么起头的– 因为说不清,只说事后:案件原来只是贺绍强所在的学校 — 孟菲斯大学 (University of Memphis) — 校园内部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投诉,校方听信了投诉人的指控,并因此停止了贺绍强的助学金,贺绍强觉得自己受伤害,要求学校恢复他的助学金,不然将要对校方提出告诉。这是案件的第一步。

在这一个可能影响贺绍强一生最重大的事件中,贺绍强有四条路可选择:一是贺绍强可选择以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其次是可以接受助学金停止的事实,继续留在孟菲斯大学完成学业;第三是可转到另一所学校,取得助学金完成学业;最后就是贺绍强所选择的,认定校方没有理由停止助学金,要求恢复资助,否则提出控告。选择第一条路,贺绍强如果成功推翻性骚扰指控,校方显然没有理由停止他的助学金,已经停发的也有可能补发,但这个选择很难走通,因为性骚扰的真相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要证明没有性骚扰情事,贺绍强必须提出双方言词以外的证据,否则此路不通。选择第二条路,贺可保留孟菲斯大学的学籍,但贺家必须承担学费和全家的生活费,经济情势会艰难一些。选择第三条路,贺绍强得以在另一所学校继续他的学业,除了搬迁所带来的不便之外,贺家可能不会有什么额外负担。选择第四条路,贺绍强实际选择了一条死胡同 — 虽然笔者没有具体查看孟菲斯大学助学金的发放和取消条件,在假定性骚扰成立的条件下(请注意假定两字),孟菲斯大学校方或许有权取消贺绍强的助学金(这也是假设,因为笔者没有查看该大学助学金发放和取消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贺绍强没有推翻性骚扰指控,便迳行要求校方恢复助学金,并声称假若学校不答应自己的要求,就会将学校告上法院,显得非常不智:从这刻起,孟菲斯大学成了贺绍强的敌人。据贺绍强介绍,孟菲斯大学校方因此协同性骚扰指控方将事件报警,这便是校方对贺绍强选择第四条路的直接反应。假设在对贺绍强性骚扰指控成立的设定下,孟菲斯大学有权取消贺绍强的助学金,那么贺绍强以上述第四个选择来应对校方,便说明贺绍强一则对美国一般的法律程序不了解 — 贺绍强必须先从法律上洗清对自己的性骚扰指控 才能有要求校方恢复助学金的行动,否则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就从法律而言,证明自己的清白是要求恢复助学金的先决条件,如果贺绍强不能以证据推翻对自己的性骚扰指控,校方决不可能恢复贺绍强的助学金(请注意达至这个结论的设定条件)。再则,贺绍强舍上述第一选择而直接走第四条路,很可能让孟菲斯大学校方和旁观者误认贺绍强不具合理的行为意识,因为如果贺绍强仔细权衡了自己的情势,决定不在性骚扰案件上与指控方纠缠(因为如前所述,性骚扰指控如果没有双方言词以外的证据,根本无法说清楚),应该还有上述第二和第三条成本不大的选择,并不是无路可走。很不幸,贺绍强选择了第四条路,最终也与各方走上了法庭,很显然,贺绍强作为一个初到美国不久的留学生,对美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所知不深。

笔者在这里并没有臧丕什么的意思,只是就事论事谈论合理的法律和社会行为。而且,对美国的法律和合理行为意识不了解决不是贺绍强个人特有的情状,而是刚来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包括笔者自己)普遍的情状。

现在谈该性侵害案件的另一方。笔者与该女士没有接触,但据贺绍强介绍,该女士起初指控贺绍强性骚扰,该指控最后演变成性侵害(sexual battery),据说有案外的原因。但将性骚扰指控提升为性侵害指控,从法律的角度看显得相当薄弱。性骚扰是民事指控,而且如上所述,发生在两人之间的事,事件真相只有当事人清楚,外人可能永远无从得知,如果当事双方没有选择打官司,被指控的一方很可能一辈子背着骚扰的恶名,这种结果实际上对指控贺绍强的一方相当有利。但性侵害的指控则不同:性侵害属于刑事案件,指控方不但要提出证据证明发生过性侵害,而且提出的证据必须在数量和质量上具“Clear and Convincing”(明晰和令人信服)的特质,让陪审团得出性侵犯存在的结论,要做到这点,非常不容易。果然,在审判过程中该案的陪审团一致认定检方所提出的最直接的证据不真实,对贺绍强的性侵害指控因此不成立。现在回过头来看,指控方在检方认定证据不足在先的情况下,坚持对贺绍强提出性侵害控告,这种行为除了对贺家造成伤害,也伤害了该案件的指控方自己– 因为一般的人都知道,在法庭上,实际上没有原告被告之分,所有相关人事都将被放到放大镜底下检视,没有一方是赢家 — 也就是损人而不利己。而且,陪审团最终认定对贺绍强的性侵害指控根本不成立,依照陪审团的最后判定,指控方以不真实的证据指控贺绍强(笔者这里只是陈述陪审团对检方提出的性侵害证据的判定),这样的法律行为,不仅鲁莽且不合情理。

在贺绍强的刑事案中,贺绍强和他的对方都表现出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美国法律程序的无知,笔者不是指责他们,因为从国内来,我们所有的人都有过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美国社会合理社会行为无知的这样一个过程。

笔者的经历与大多数留学生相似:许多人因贺绍强梅一案知道我是个律师,但没有多少人知道我实际上有美国的化学博士学位,目前从事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和产业化方面的法律工作,我与绝大部份留学生有相同的留学经历,因为这个原因,我相信自己与大部份留学生有共同的留学体验:来美国之前,笔者对自己做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的主体性毫无独立认知 — 说人家说的话,做人家做的事,走人家走的路,不知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法律权利和社会义务为何物;来美国这些年,虽然一路跌跌撞撞,但终于体验到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生命个体的法律尊严,享受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生命个体的法律权利,承担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对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而这一切权利与义务的背后,都有坚实的法律保障 — 法律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权利,法律要求自己尊重别人的权利,法律也要求自己承担对社会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贯穿自己生活的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面。来美国这十来年,自己的生命由贫乏转向丰富,十多年的美国留学生活既是我生命之路上拓荒的经历,也是法律之路的拓荒经历。笔者在从一个对法律无知的大学生变成美国律师的同时,也从一个不知自己和他人权利为何物的人转变成一个能认知自身权利、并能尊重他人权利的人,也就是一个具有合理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的人,虽然我做得还不完全。

因此,可以这么说,我们所有的留学生,在北美住了些年月后,日常行为渐渐上了法律的轨道,无论喜欢不喜欢,我们的日子大概都在围着法律打转,法律成了我们人生的一部份:我们不仅接受法律仲裁,还接受法律保护,而且,我们还自觉不自觉以法律论断现在将来的事。一句话,我们的生命已经法律化了,我们也在自觉不自觉中将法律生命化,法律和我们的生命已经重叠:这是我们自身从法律意识和合理社会行为意识的蛮荒地界走向法律意识和合理社会行为意识的丰富过程,这中间经过了许多艰难曲折,这个过程,便是笔者所说的现代的拓荒经历。我们所有的人都是这一现代拓荒运动的参与者。

由此想到海归。海外拓荒,是我们这些海外华人的舞台戏,对曾经生养我们的中国来说,海归才有真正的意义:海归带回国内的不仅是高新技术、新管理观念、不仅是各种人才,更重要的是合情合理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合情合理的市场行为,以及建立在合理的社会行为和市场行为基础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这些,对笔者而言,才是 海归的真正意义。笔者坚信,集众人之力,我们这一代现代拓荒者将为古老的中国带来真正的革新之风,海归也终将改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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