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税问答(6)
2004-02-13 20:49:04
来源:星星生活

问:我是投资移民,不知国内的收入、资产是否填报?

答:加拿大税法规定:对纳税公民的全部收入课税,不分收入来源地区,即Global Income。所以国内或美国等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需要在税表中填上。鉴于这些收入可能已交过税,加国允许间接抵减一部分税款。至于资产,只要所有资产的总值超过10万加币必须申报。例如:在加拿大境外有房产5万、证券3万、存款3万,合计11万,应填T1135(E)。

问:新移民第一次报税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以下几点请注意。在T1 General的第一页:(1)填写登陆时间;(2)在“Elections Canada”选择“No”;(3)每个家庭只有一人申请GST(任何一人)。在第四页:(1)退税的情况下,最好填写自己的银行账号(Line 460,461,462);(2)有小孩者,选择Line463。以便税务局及时退款。(3)左下角一定要签名。Schedule1表的Line300及ON428表的Line5804必须重新计算。例如来加170天,则Line300计算为:$7,756×170/365=$3,612.38

问:2003年报税的要求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加拿大税务局每年都会作出相应变动,以适合物价指数的变动及整个财政的需要。重大变化如下:

1、RRSP:2002年$13,500;2003年$14,500;2004年$15,500;2005年$16,500 2006年$18,000

2、增设MyAccount服务项目。有关个人报税的信息,均可以通过My Account的网站查询
(www.ccra-adrc.gc.ca/eservices/tax/individuals/myaccount/menu-e.html)

3、免税额提高,以适应物价增长。

4、雇员使用公司车辆,即被认为得到了应纳税的福利(taxable benefit),
无论是购买的或租赁的车辆。理由是:雇员在用车办公时也会为个人使用。该项福利的计算方法有比例计算法和公里数计算法。

5、RRSP(注册养老计划)/RRIF(注册年金计划)的持有人故去,其计划中的价值(按市价),则并入死者当年的收入一次性完税。但有例外。当RSP/RRIF转给子/孙,而且该子/孙在经济上依赖于死者,此种情况下RRSP/RRIF不用交税,而转为该子/孙的收入。如果该子/孙为残疾,则死者RRSP/RRIF转入子/孙的RRSP,无需立即交税。

6、慈善捐款的新要求,即捐款收据一定要有税号(tax shelter number)。

7、资本利得(Capital Gain)的延税范围扩大了。
原有规定:如果个人卖掉一家小型公司(eligible small business)的股份在200万元或以下,又用此款投入另一家小型公司。200万元中的增值部分(如:成本150万元,增值50万元),暂不缴税。
新规定:取消200元的限制,即任何金额均可以延税。同时将在投资的时间延长为120天。

8、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及资本损失(Capital Loss)
(1)当雇员在一家上市公司购买的股票期权低于该股票市面价值时,差额为其应纳税所得。
(2)当雇员将股票按高于市价出售后,差额为资本利得,只有50%的部分需要上税。
(3)当该股票价值损失时(Capital Loss),
不可以抵销个人当年的收入,只能抵销资本利得。

9、为争取配偶的经济资助而发生的合法费用(如:律师费),可以抵销个人的收入;为争取子女经济资助而发生的合法费用(适合单亲父母的情况)。这两种费用以往是不可以抵税的。

(撰稿人:Adam 李呈全 416-277-3632 或[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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