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产权形式与婚姻屋
2004-02-13 19:17:10
来源:星星生活

中国人在为人父母者中大概是最有牺牲精神的一群了,舔犊之情随处可见。抛家弃业坐移民监,为的是子孙的幸福;辛辛苦苦地打LABOUR工也要o孩子买钢琴,那是忍辱负重,望子成龙;至于买房子,也把选择学区放在首位,只要学校成绩好,学生成分好,多背些贷款也在所不惜。教育是最大的投资,孟母三迁的道理谁不懂呢?更有细心的家长在子女还读kindergarten 时就考虑起产权的继承问题了。说实话,有几个法律概念还真需要了解一下。

一个是产权的形式。最常见的产权注册形式有两种,即Joint-tenant 和Tenant-in-Common:同为联合式产权,对生存方的让渡性却有所不同。众所周知,一所物业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产权所有人,假如一方去世,在以Joint-tenant为注册形式的产权关系中,去世一方所拥有的那部分产权会自动地过渡给在世的产权所有人。上述情况不适用于Tenant-in-Common。所以,在置业时,夫妻双方或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多采用Joint-tenant这种产权关系。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年满18岁,无精神性疾病的人都可以成为产权所有人。很多家长在购房时也因此将18岁以上的子女登记成为业主之一,为的是将来少一些遗产继承上的麻烦。如果购房者的子女没有达到年龄上的要求,父母们可以等到他们的孩子年满18岁时再做补充登记。不过,如果届时房屋贷款还没有被清还的话,又一笔过户地税就不可避免地流入政府的口袋了。

另一个是有关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的概念。离婚的时候,夫妇双方所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法律上会被作为婚姻屋来处理。即使其中一方不是产权所有人,他/她也拥有该物业的一半权益。在卖房的时候,假如非产权所有人的一方不同意合同上所签订的价格或其中任何一项条款而拒绝在Spousal Consent上签字,则该合同等于废纸一张。顺便说一下,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在离婚时夫妇双方财产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保险赔偿,及遗产,赠予等除外)会以平分的方式处置,难怪婚前财产登记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

作者: 刘婷 (Homelife Ultimate Realty Inc.) 电话:416-560-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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