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税问答(8)
2004-02-27 22:13:35
来源:星星生活

问:我在2003年没有收入,不需要交税。所以,我当年的学费不用报税,等以后有收入时再报税可以吗?

答:不妥当。正常的方法是:将学费的税表T2202或T2202(A)及时报税,税务局会给你一份Notice of Assessment,列出你还有多少金额没有使用,这些金额可以在自己有收入的时候抵税。也可以转给配偶、父母、祖父母抵税使用。有的纳税人仅用收据或支票存根报税,而没有拿到T2202或T2202(A),吃亏很多。因为,按规定,每上一个月的Full-Time 课程,增加$400抵税额;每上一个月的Part-Time,增加$120抵税额。

举例说明:王先生在2003年读Full-Time课程五个月,学费$4,000。同年,又上Part-Time课程两个月,学费$1,000。如果仅以收据,即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可以抵税的金额为$5,000。

正确的抵税金额计算为:$4,000 + $1,000 + $400 x 5 + $120 x 2 = $7,240。
若以最低税率22%计算,损失的税款为:(7,240-5000) X 22% = $493

问:我开办了一份小生意,同时还有自雇收入。请问,是否任何费用都可以用来抵减收入?

答:理解不正确。税法规定,经营者可以扣减与生意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是为了取得收入并且合理,但没有列出具体项目。一般情况下,可以扣除的费用有:广告费、坏帐损失、执照费、会员费、运输、邮寄费、银行借款利息及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团体保险、火险、防盗险、责任险、维修费、管理费、餐饮、娱乐费、汽车费用、办公室费用、办公消耗品、律师费、会计费用、商用房屋的地税、房租、工资及福利、差旅费、电话及水电气、交际费。

作为自雇人士,其扣除费用必须保留所有收据或可以证明的文件,如银行账单。税务局有六年的审查权利,而且每年都要抽查。对没有证明的费用或不完整纪录的收据,税务局将要求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税务局还可能会对不实文件或纪录不全者予以强行课税、罚款,以至诉诸税务法庭。税务法庭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投入经营资本的多少、经营计划、企业的性质、雇员多少的因素进行判断。

税务法庭测试企业的重要内容就是:企业的建立必须是为了追求合理的利润为目标,而不是为了避税。

因此,纳税人的一切经营费用、成本都必须与所要取得的利润目标相关。“相关”与“合理”即为本题的注脚。

举例说明(一):在一项生意中,针对同一性质的工作,老板支付给配偶的工资高于一般职员,显然不合理。
 
举例说明(二):王先生作为自雇,承揽装修工程,平时在家办公联络业务,三口之家租住两间房屋。当为其报税时,王先生要求将所有的房租、水电费均计入其自雇的费用。报税人员指出这种做法不”合理”后,王先生仍然坚持。报税人员拒绝为其服务。道理很浅显,其家人居住的面积(房租)、使用的水电费时不可以作为王先生自雇收入的抵扣项。

(撰稿人:Adam 李呈全 416-277-3632 或[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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