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税问答(9)
2004-03-05 22:25:46
来源:星星生活

问:我去年投资股票有盈利,不知如何报税?

答:股票投资收益属于资本利得(Capital Gain),税法规定,净利润的50% ,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收入。举例说明:刘先生在2003年股票收入$30,000,购买时支付$20,000,交易所扣手续费$1,000,购买相关书籍、软件$2,000,刘先生在应纳税收入为:(30,000-20,000-1,000-2,000) x 50% = $3,500。

问:我由于搬家,将税务局寄来的资料丢失,不知怎怎么办?

答:您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取得。(1)给税务局打电话;(2)给税务局邮信要求重发Notice of Assessment;(3)到附近的税务局得到帮助;
(4)通过上一年的报税人员取得(可能有备份);(5)使用My Account的网站查询。
(www.ccra-adrc.gc.ca/eservices/tax/individuals/myaccount/menu-e.html)

MyAccount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退税或补税金额;RRSP存款、取款、还款等金额;个人账号;牛奶金金额;GST金额;最新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MyAccount的信息只适用于本人使用,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阅览。因此MyAccount 有快捷、容易、方便、安全的特点。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税务局联系 1-800-714-7257

问:听说销售住房不用报税,是这样吗?

答:不完全对。当您销售住房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资本利得(Capital Gain)出现,如果有,必须报税。举例说明:

情况一:比如您一处住房30万,一直在这里居住,后将其卖出50万,增值的部分20万无需报税。

情况二:比如您一处住房30万,每年在这里居住只有7个月,后将其卖掉50万,增值的部分20万。需报税的部分为:20 X 5/12 X 50% = 4.17。即4.17万必须作为销售住房那年的收入报税。

情况三:比如您一处住房,以自住为主,同时也出租一部分,收入的房租及支付的费用报税。这种情况仍然被视为自住主居住所,增值无需报税。

情况四:比如您一处住房,自住且同时出租一部分,全职管理房屋并为住户做饭(有偿服务),收入的房租及支付的费用报税。这种情况仍然被视为经营行为,所出租比例的增值应作为资本利得,需要报税。

情况五:比如您一处住房,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折旧,那么销售增值或损值要重新核定(Recapture)。

情况六:比如您一处主居住所30万,后将其卖掉23万,损失7万。不可以抵扣任何收入。

(撰稿人:Adam 李呈全 416-277-3632 或[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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