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晖会计师专栏――海外资产的申报
2005-08-08 14:55:42
来源:星星生活

近年来加拿大的中国移民中,除了投资移民,就算是技术移民,也有不少身家不菲的成功人士,其中很多人在中国还拥有各种资产,对这些人来说,每年报税时都会遇到如何申报海外资产的问题。

海外资产不单是个人需要申报,公司也要申报。加拿大的税法规定,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有限公司和信托(trust)只要在税务年度中的任何时候拥有国外的总成本价值超过10万加元的投资型的资产(foreign investment property),都需要向国税局申报海外资产。对于合伙生意(partnership)来说,除了以上条件外,只有在非加国居民的合伙人(如果有的话)的份额少于90%时,才需要申报。这里要指出的是,10万加元的规定指的是成本价值,并非市场价值。如果您的资产是通过赠送或继承获得,则按获得时的市场最高价计算。此外,对于移民来加拿大的人来说,成本价值指的是入境时的市场最高价,而非移民来加前的购入价。

那么,什么样的海外资产需要申报呢?国外的投资型资产包括国外银行帐号上的存款,国外公司的股份,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的债券,离岸互惠基金,国外的信托基金,国外的房地产,以及其它能创造收入的国外资产。但是,如果您所拥有的海外资产是私人自用的资产,则不属于投资型资产。也就是说,主要用于业主自己使用和享受的资产,譬如汽车,度假屋,首饰,艺术品等,不需要申报。所以,同样的资产,根据用途的不同,可能有的人要申报而有的人不要,其中的关键在于是否私人自用。此外,纯粹是在生意营运中使用的资产,比如说生意中的存货,机器和厂房等,也不属于投资型资产,不需要申报。申报海外资产需要填写T1135表,申报海外资产的截止日期通常和申报所得税的截止日期相同。

如果您拥有超过一种的海外资产,比如同时拥有国外公司的股份和国外银行的存款,尽管可能单项资产的成本低于10万加元,但只要所有海外资产汇总的成本价值超过10万加元,您就需要申报。如果是夫妻或家庭共同拥有的资产,则按您在其中所占的份额计算。

政府希望通过海外资产的申报来追踪纳税人的资产变动状况,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当都有可能会对以后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对待海外资产的申报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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