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晖会计师专栏–美国税务ABC
2005-11-22 22:13:17
来源:星星生活

加拿大和美国作为邻国, 相互之间商业活动频繁。在就业市场上,不少加拿大人南下美国,寻找更好的就业和生意机会,这里面当然也少不了从事高科技和IT行业的华人精英。

那么,美国和加拿大在税务上有什么不同呢?首先表现在税责上,加拿大的税责以事实居民为界定,而美国的税责界定则以国籍为标准。作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美国,国外投资者在美国寻求商业机会的数量很多,为了确保这部分税源不致流失,美国又将税责推广到居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居民”不是事实概念,而是法律概念。美国税法首先规定本国国籍的公民不论身在何处,且不论所得收入合法或非法都要付税。

对凡是不拥有国籍的人,美国税法一律称之为外国人,所用字眼是稍具歧义的Alien一词。在外国人里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居民外国人,第二类是非居民外国人。前者与美国公民的税责一样,无论在世界哪个角落里挣得的收入都要交税;而后者只对源自美国的收入负有纳税责任,非美国收入不向美国政府交税。

区分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该外国人是否拥有合法长期居留权,即俗称的绿卡。有绿卡的外国人即使当年不住在美国,其全球收入也要缴税。而没有绿卡的外国人则要再依据第二条标准来衡量是否是美国居民。这个标准是,如果当事人当年留美至少31天,并且在前3年合计停留天数不少于183天,即成为税务意义下的美国居民。前三年的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停留天数加上前一年停留天数的1/3再加上前两年停留天数的1/6.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天数的标准并不适用于几类外国人,如持F签证到美国留学的国际学生,持J或Q签证到美讲学的学者等。 简单来说,赴美”取”经的学生和学者即使长期留美,也不是税务意义下的美国居民。

美加公民往来频繁,为减少交往障碍,美加双方签定有加美双边税务协定,来解决两边都要交税的问题,但适用情况非常复杂。如果您依照上述标准判断可能会被双重征税,请咨询专业人士,因为双边税务协定可能会有适用于您的减免税条例。需注意的是,申请双边税务协定的减免税优惠是您自己的责任,美加政府是不会主动给您减免的,而且这种情况的回溯期是有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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