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最高法院:私人场所互换性伴合法
2005-12-22 18:58:49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综合讯)加拿大最高法院21日重新界定猥亵行为,裁决指出,成年人在彼此同意的情况下,与多名伴侣性交,并任由持相同看法人士旁观,并非猥亵行为。但同时,法院此项裁决亦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认为冒犯加人情理准则。

据加通社报道,加拿大最高法院是以7票对2票通过这项裁决的。法庭的新定义等于承认成人在私人场所集体发生性行为,交换性伴、以及观看别人性交,只要不影响社会,均属合法范围。

报道说,重新界定猥亵行为,主要尺度是有否引致伤害,而不再沿用社会准则。首席法官麦克拉克伦(Beverley McLachlin)在裁决中指出,有关行为必须显示当涉事者介入社会正常运作,而导致有人受到伤害,才能被界定为猥亵行为。能清楚界定刑事猥亵是在这个极困难的法律范畴内向前迈进重要一步。公开进行性爱活动会面对检举,但成年人在互相同意的情况下,闭门交换性伴侣和纵欲则不会。

法官麦克拉克伦在判词中称,前往会所和参与其中的活动全属自愿,不会有人被迫去做或观看任何事,没有人用性爱去赚钱。她指出,一直以来,界定猥亵行为难度极高,法官们已用上百年时间去为这问题争辩,法庭已逐渐从主观考虑转往客观标准,集中研究有关行为是否引致损伤的问题。

麦克拉克伦续称,作为多元化社会的一份子,必须准备去容忍自己不同意的行为。口味低俗、违反宗教或道德标准,甚至惹来公众厌恶等等,都不足以界定某些事是猥亵。行为冲击公众,令人在未有预备的情况下面对反社会行为,或令到参与者受伤害,那就面对法律考验。

两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则指,是次裁决过了火位,对过去就猥亵问题定下的重要衡量标准,造成无法证明为正确的裂缝。这两名法官认为,不能只考虑有否造成伤害来界定猥亵行为,这种新的处理方式漠视加国社会相信,应该获得保障的所有相关社会价值观。

加拿大福音团契(Evangelical Fellowship of Canada)法律及公共政策部主管珀金韩(Janet Epp Buckingham)表示,这远远超越了大多数加拿大人的容忍限度,冒犯了加拿大人的情理准则。她指出法院是项裁决,势将改变脱衣舞会所的经营方式,以及让男同性恋人士澡堂合法化。

该判决起因于满地可酒吧老板谢内尔的一场诉讼官司。谢内尔和他26岁的女儿在满地可经营互换性伴会所,并一直主张该类会所经营的合法化。他们声称,该类会所是接待一些思想开放,身心不受拘束的人士,让人在性和精神领域上都获得启发。

谢内尔还强调有调查显示,接近70%魁省省民容忍互换性伴的做法,加国其他地区则有53%。谢内尔经营的会所会员年费20元,现有14,000对夫妇成员,人们大多通过口传或互联网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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