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爱玲律师信箱(48)
2006-04-17 21:30:46
来源:星星生活

问:我于7年前由太太担保来加。我有一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由于我当时没有她的监护权,所以在我自己的永久居民的申请中并没有写上她的名字。我的女儿现在已经18岁了,她想到加拿大来跟我一起生活,我的前妻也同意了。我们想让她到这里来上大学。我们递交了担保申请但是被拒绝了,签证官说是因为我没有在自己的永久居民的申请中注明我女儿的名字。由于她当时没有进行体检,她现在就不符合资格。我觉得这个决定十分不公平,请问我有无可能改变这个结果呢?

答:由于类似的情况而被拒绝的个案的数目有上升的趋势。根据法律117(9)d的规定,如果未成年子女在主申请人进行永久居民的申请时没有进行体检,她就永远不会被认为是家庭成员并且不能被担保了。目前,由于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个规定而未让未成年子女进行体检,到现在才发现不能担保他们子女的申请人有成千上万。对于你的个案来说,你提到你当时对签证官说明你女儿的情况后,该签证官告诉你不需要填写你女儿的名字。这个事实非常重要。根据117(10),如果你通知了签证官你女儿的存在,而该签证官决定她不需要进行体检的话,你仍然可以担保她。然而,你必须有证据证明这件事。你必须能够证明该签证官在尼进行自己的申请时已经意识到你女儿的存在。现在,你有两个选择:你可以向移民上诉部门(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进行上诉,或者进行一个新的申请。无论你决定如何做,这两条路都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律师的专业建议。如果你进行一个新的申请,你也可以要求该申请考虑人道方面的因素。

移民律师易爱玲(Nancy Myles Elliott)是加拿大律师协会安省分会移民组成员,通晓中文。读者如有移民方面问题,可写信或传真询问,易律师将尽量在本栏解答。通讯地址:100 Allstate Parkway, Suite 503, Markham On L3R 6H3, 传真905-305-9953,电话:905-305-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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