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通常想不到的另类用途(2)
2006-11-20 18:06:19
来源:星星生活

(谢亭恺金融规划投资宝典系列)现在的世界花花绿绿,变化太快,很多人抱怨这世上没有真情。今天把自己嫁出去了,明天却又担心他是否真心地爱着你。而在婚姻中最实际的问题就涉及到共同及个人财富的管理,那么我们看一看人寿保险能在财富管理上帮我们什么呢?

二、婚内财富可以通过人寿保险来帮助有效管理

人寿保险在一个良好的生活规划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的一生中总有几次大的花费时期,如结婚、育儿、养老等。因此,一个人如果仅仅考虑一个月或一年的眼前事情,将无法维持幸福安宁的家庭生活。婚内财富的管理,也是漫长婚姻存续期间的重要课题。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项目需要经济准备,一般来说,这些准备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包括家庭收入与开支的管理、自身和孩子的教育储蓄、夫妻的养老金、紧急备用金等等,这其中许多方面可以用人寿保险的方法来解决。

意外保险(一家之主不幸去世时,遗属所需要的生活费用)、健康医疗保险(常备的医疗资金)、伤残保险(应付意外突发伤残情况的资金)、投资型养老保险(夫妇两人安度晚年所需要的养老费用)、长期照料老人保险(加拿大社会的老人别指望子女来照顾你,还是自己提前安排好)、教育储蓄(子女的教育金)及其他资金都是每个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的。

同时,人寿保险又是家庭稳定、婚姻幸福的基石(人寿保险在北美金融理财教科书中的“家庭理财金字塔”位于最底端),在家庭理财和规划人生方面能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中婚姻的风险管理就是最重要课题之一。

首先是他或她是否愿意买至少一份人寿保险并把受益人不可撤销的授予你。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最珍贵的了,能把生命的价值交给你――他或她当然真地爱你。

第二,由于在海外“婚外情”或同居根本没人管你,或是由于夫妻长期加拿大与中国两地分居,可能你还未注意到,你的配偶已有了非婚生的子女了。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遗产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非婚生子女很可能与婚生子女争夺利益。而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且可以受益终身的这一特点就可以使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为圆满地解决。

第三,就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存活一方如何继承死亡一方的股权?考虑到生活中的现实情况,处理起来也非常复杂和繁琐,对簿公堂(不是一般人经济上能承受的起的)屡见不鲜,然而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各股东互为受益人,额度为各自的股份,一旦其中一名股东出现不测,用保险公司的理赔现金购买其遗孀的股份,使这一难题可以化解。

第四,就是离婚的出现,婚内财产的分割。如果“婚前协议”中有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这个问题变得很简单。需要说明的是以双方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可能不属于婚内财产,不属于分割的范围。比如,有时身为“弱势一方”为女性,如她在离婚前有一份具有相当现金值的人寿保险单(她要是OWNER),也许她不会在婚姻问题上输的一无所有(有很多痴情人并不知道负心人在离婚前早已做好了财产转移)。

第五,现实婚姻中,一般女方的寿命比男方长,同时结婚的时候男方又长女方3到4岁,所以女方有可能有10年左右的孤独期,养老、医疗、保健、看护费用、遗产问题接踵而至,所以夫妻双方中男方有一份高额的终身寿险,女方有一份足够的终身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第六,加拿大是“万税之国”,而保险理赔金在加拿大现有法律下如被保险人死亡后理赔金是100%免税给付指定受益人的,而且不受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影响,所以说人寿保险是很重要的资产转移方式。此外,人寿保险里面的投资收入只要符合税局的规定,是每年都不用交税的。更好的是以人寿保险单抵押的方式取出现金值自己用目前也是免税的!

总之,我衷心祝愿大家在人生婚姻的长河中,善于运用人寿保险合同和法律约定有效的结合起来,规划自己美满的婚姻和幸福的生活!

文章仅供参考,不作为您的决策建议,不对您的决策结果负责。具体问题,请咨询你自己的金融理财规划师。

作者:谢亭恺William Xie,特许金融规划师CFP,南京大学MBA,(416)806-7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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