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海外亲人之费用的抵扣
2007-03-27 22:44:41
来源:星星生活

(浩晖会计师专栏)问:听说个人报税时, 可以抵扣用于赡养在海外亲人的费用。不知是否正确?

答:赡养在海外居住的亲人所发生的费用的确可以用来抵税。但所赡养的海外亲人只限於配偶,或子女及孙子/外孙辈,他们必须年满18岁,并由於健康原因必须依靠阁下赡养。除此之外,任何居住在海外亲属的赡养费都不属于可以用来抵扣的范围。

抵扣时,必须提供有关凭证,如邮局的发票、银行汇款单、过帐的支票、或邮局的包裹单(包裹单必须注明所购货物明细及价值)。以上凭证必须标明抵扣人(即赡养人)姓名、金额、付款日期及被赡养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款项是寄给监护人的,那么监护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出现在凭证上。如果是礼物,则不属赡养费用,即不能用于抵扣。

另外,如果被赡养人在所居住的国家已有足够收入或社会福利,则阁下提供的费用可能太少而不能算作像样的赡养,亦即不能用来抵扣。

在填写税表时,如果是给配偶的赡养费,请用附表1(SHEDULE 1),把金额填写在第303行;如果是给18岁或18岁以上的残障亲人的赡养费用,也用附表1 (SHEDULE 1),但金额必须填写在第306行。再有,申请时最好以邮寄方式,并附上有关凭证,以便税局审批时不耽搁时间。

(本栏目由浩晖会计事务所提供,网址:www.ChiShenCGA.com,电话:416-410-0400,电邮: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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