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税务责任
2007-07-23 22:10:12
来源:星星生活

问:国内的朋友在安省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邀请我作为加方董事加入,我并不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如果公司将来出了问题,我需要负责吗,特别是在税务方面?

答:对有限公司来说,董事会的责任是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运作。那么,根据加拿大的法例,董事(director)作为董事会的一员就负有多方面的责任,比如,对公司负有受托人的责任(fiduciary duty),任何决策和行动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在税务上,也负有个人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就算公司破产,税局也有可能追讨到董事个人头上。

首先,董事对雇员的拖欠工资(通常不超过6个月)和累积的带薪休假负有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公司破产前大多会先清理员工的工资,这不但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董事个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对董事来说,最容易负上责任的是对国家的欠税。董事个人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税种包括公司的收入所得税、公司的销售税(包括GST和PST)、关税、欠缴的员工工资税(unremitted source deductions)。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可以说是很积极地向公司董事个人追讨这些欠税,如果从公司本身追讨不到的话,其中尤以欠缴的员工工资税的追讨最为常见。欠缴的员工工资税包括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上代扣下来的所得税、失业保险(EI)和退休金 (CPP)。因为当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时,管理层通常会把此款挪作它用应急。而当公司一旦关门大吉,税局只能向董事个人追讨,并会加征利息和罚款。

当然,税局对董事的追讨也须经过若干程序,并且有一定的时限。通常只有在欠税发生期间担任董事的个人才有责任,所以如果阁下哪天退出了董事会,一定要有书面记录并通知政府相关部门,以免将来负上本不应承担的税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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