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信托与遗产规划
2007-11-06 22:21:34
来源:星星生活

信托从生效时间区分,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至我信托(Alto Ego Trust)是生前信托的一种,在设立人在世时已经开始“工作”;而配偶信托 (Spousal Trust)则属于身后信托,即在遗嘱中设立并在设立人去世后才生效的信托。

配偶信托在遗产规划中怎么发挥作用呢?简而言之,对于退休资产较丰厚的夫妇,例如退休收入不仅包括政府养老金、公司养老金,还有RRSP、非注册账户投资甚至有度假别墅准备出售的情况,配偶信托可以担当一个纳税人的角色,有效地进行收入分配,从而降低纳税总额。

举例来说,老王夫妇在加拿大辛苦大半生积累了相当的财富,包括上述的种种项目。不管养老金、RRSP、非注册账户、或是房产,这些财产在老王去世时并不会立竿见影带来税务上的负面影响,因为只要老王夫妇之前把这些财产都用联名账户,就不会产生视同处置,也不会有资本增值税的问题。但老王去世后,收入所得税的问题产生了:原先两个人的收入都要算到老王太太一人头上。

由于加拿大实行的是累进制税收政策,收入越高部分税率也越高,本来两个人均分的收入现在需要一个人申报,直接结果是收入所得税大幅提高。例如如果老王和太太本来每人纳税收入为5万,每人纳税$8,500左右,共计$17,000;换成老王太太一个人缴税,纳税额则飙升至$28,500左右,升幅达68%!不仅如此,由于老年金从$63,000左右开始被政府收回,老王太太原本可以拿到的每月400块的老年金也损失殆尽!

对老王夫妇这种情况,他们可以考虑配偶信托。他们可以在各自遗嘱中写明设立身后信托,去世方将财产置入信托,配偶是信托受益人。这样当老王去世时,属于老王的财产进入配偶信托,报税时配偶信托是独立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唯一不同是没有个人免税额。这样老王太太既不会多交税,老年金也不会被政府收回。

另外,和至我信托一样,配偶信托具有私密性的优点,不会做为法庭文件被公众查询。还有,在财产从去世配偶转移至幸存配偶的过程中,幸存配偶是以去世配偶的“成本”接手该财产,因此不会触发资本增值。配偶信托除了在老王太太有生之年分配收入,还可以设定在老王太太去世后如何支配余留资产,受益人可以是子女或其他指定人或机构。

上面介绍了配偶信托及至我信托的诸多优点,在考虑设立信托时需要考虑哪些不利因素呢?

1.设立信托的成本。为了到达省税的目的,不管至我信托还是配偶信托,必须是不可撤销信托,一旦设立,极难更改。这样就要求在设立信托时考虑充分,所以设立信托的费用远比遗嘱要昂贵。根据复杂程度,费用在$1,500到$10,000不等。此外,在将房产转入信托时,由此产生的房产交易税和将商业房产转入信托时的GST等问题都需要提前通盘考虑;

2.维持费用。信托在享受税法所赋予的特殊优惠待遇的同时,受托人也需要保持信托严格遵循税法的各项规定,例如信托收入的分配和及时准确地申报T3税表并妥善保管各种文件;

3.不灵活性。设立信托时,设立人需要考虑赋予受托人对于信托内财产的超界处置权,这样一旦配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信托内的全部资产,他/她可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出。这一做法在事实上会取消整个信托。

总之,无论是至我信托还是配偶信托,都是遗产规划的有力工具。但在具体实施之前,一定要有一个详细周全的财务计划。

(作者杨森,York大学Schulich商学院金融MBA,投资管理集团Investors Group顾问。电话: 416-508-7636, 博客 http://yangsen.51blog.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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