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回国检艾滋引关注
2007-12-06 21:31:48
来源:星星生活

12月1日,中国《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另外,办法规定,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在该消息公布后,不少海外受访华裔民众认为这项规定使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而且有的还担心会出现健康问题。

目前在海外的华裔民众中,有许多人还持有中国护照,包括中国留学生、学者和正在申请绿卡和已经持有绿卡的人士,这项规定将直接影响他们每次回国的程序。有的人认为回国时刚刚经过长途旅行,体力处于最差状态,还要排长队等待采血,这对于年长者和年幼者会有健康隐患。有人还担心采血器不卫生,反而会染上一些疾病。

还有的人持观望态度,认为此规定还未正式使用,目前还没有回国时要求进行艾滋病检测的例子,对于具体实施细则也不甚了解,过些时候再作评论也不迟。

而中国国务院的《爱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中国公民检测艾滋病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自愿;二是免费。任何部门既不能强制,也不能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颁布的这个《条例》,并没有对检测对象设定身份限制,显然,《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中国公民,其中也理所当然应该包括在境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进行艾滋病检测,尽管所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强制”的字眼,但其效力或权威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公民,在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还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前,他就应该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依法享受公民待遇,依法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包括可以依照国家的《爱滋病防治条例》,享有自愿检测爱滋病的权利。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所针对的是“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这一特定对象,本身就容易引发歧义,令人怀疑其背后存在着“有罪推定”或歧视的成分;更何况,《办法》与国务院的《条例》直接发生冲突,与“艾检”应当“自愿”的国家原则大相径庭。那么,公众在爱滋病检测这个问题上,到底应该听谁的?是国务院的《条例》仍然有效,还是如《办法》所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方面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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