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加拿大的“牛奶官司”
2010-01-26 00:42:48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专稿/作者:卓子)元月21号,一桩拖了四年之久的加拿大诉讼案件终于有了判决。当日法官的判决是:农场主无罪。

事件起因于安省的一个农场主迈克尔-施密特(Michael Schmidt),因为私自给他人分发他农场奶牛自产的,未经巴斯德消毒处理的新鲜牛奶,2006年11月被政府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督查人员,以违犯政府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规为由,控以19项罪错,要封闭他的牛奶场,并没收他牛奶场的设备。

众所周知,加拿大拥有立法司法彼此独立互不干涉的法制体系,公民和政府之间打官司,政府输掉官司的案例,人们已见怪不怪。有意思的是,得胜而归的这位农场主,面对法庭外恭候的新闻媒体记者,即兴发表的一番陈述振振有辞。大意是,生活在自由国度加拿大的公民们,想喝什么样的牛奶,是不可剥夺的人权自由,政府不得干涉。

又因为加拿大的言论新闻自由,各方的立场反映到英文新闻的评述,就非常有争议性。既有维护政府法规的观点,有“法规既然是民选政府制定通过,公民就得遵纪守法”的意思,也有强调个体自由权力的阐述,深入人心“天赋人权”的理念,口口声声挂在嘴边。

抛开政治理念,光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这位法官的判决也很有讲究。原来,多如牛毛的加拿大法规,你喝什么样的牛奶,只要是你自己“自得其乐”,还真的是你自己的个体自由。消毒不消毒,加糖还是加盐,比如这施密特先生,就好直接从奶牛乳房下边接新鲜牛奶喝,他爱怎么着就怎么着,政府法规不会强行进入他家厨房。但牛奶一旦脱离了自给自足的范畴,进入流通领域,公开出售叫卖,牛奶就变成一种食品商品。为了食品安全起见,必须严格按照法规消毒过的牛奶。

简而言之,依据加拿大的法规(The Health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Act and the Milk Act),喝生牛奶不违法,卖生牛奶犯法。

以法国著名的微生物学家鼻祖巴斯德命名的这种牛奶加热消毒法(Pasteurized milk),是全世界范围通行的商品牛奶消毒要求。从科学理性的角度来看,这个简单易行牛奶消毒法的发明,相关食品安全法规的贯彻实施,的确避免了因为牛奶微生物污染带来的潜在健康危害,是一项造福人类保护人类健康的政府干涉行为。

这位施密特先生,养了150头奶牛,光是自家喝生猛新鲜的牛奶,自然是喝不完的,他还将未经巴斯德消毒法处理的牛奶,分发到周边其他多户人家,说起来应该超出了的私人享用的范畴吧?施密特先生自辩说,他经营的这家奶牛场,是个奶业合作社(co-operative venture),他分发未消毒牛奶的那些人家,也是施密特先生奶牛农场的股东,这些产奶的奶牛产权,他们也都有份,所以说,法律上来讲,依然还是自家的奶牛,产奶给自家喝。

但政府控方的证据还包括,这位施密特先生,以经营这家牛奶场为业,并对那些牛奶订户收取费用,既然有经营的利润产生,这些分发到其他人家的牛奶,已经是出售的食品类别了。施密特先生的辩词是,他赚的钱,收取用户的费用,是他生产牛奶的劳动,和送牛奶上门的服务,并没有出售牛奶本身赚钱,所以,那些生猛牛奶还是不算出售的食品。

细究法官最终的无罪判词,采信了奶牛场主的自辩说法之后,严格定义区分了作为商品的牛奶,和作为自家自用的牛奶,法律上是站得住的。在尊重施密特等人喜欢喝生猛牛奶的天赋人权之外,同时也维护了加拿大政府法规的尊严。

在我看来,这位施密特先生,可能背后有高手指点,非常巧妙地打了一个法律上的“擦边球”。做判决的法官大人,也是在公众健康安全和个体权力之间,寻求平衡,冒险通过了一座法律上的“独木桥”。

说到公众利益和个体权力,二者本该相辅相成唇齿相依,却也时时矛盾重重,并不容易和谐调和,即便是成熟的民主自由国度加拿大,也时常陷入类似这桩牛奶官司左右摇摆的两难境地。

还是以这桩政府和公民的牛奶官司为例,喜欢喝生猛牛奶,自然是个体爱好自我选择,冒死吃河豚的个体权力都有,何况是危险性小得多的生猛牛奶?不过,加拿大各省都实施免费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如果真的因为生猛牛奶没加热消毒,一不小心被致病的微生物污染,喝了这样的牛奶之后,健康出了问题,费用可都是摊在每一个纳税人的头上,谁说他施密特先生的个体爱好,跟你我他的社会大众利益无关?

从这一政治理念出发,对加拿大为何会有多如牛毛的法制法规了,解释起来,就容易理解得多了。正如在加拿大高速公路上的飞速奔驶,正是以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的那些法规的保障下得以获得的自由自在。一场“牛奶官司”,倒也折射出加拿大这个社会的某些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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