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务转移
2011-05-24 14:32:59
来源:星星生活

小张与小李是一对很好的朋友。2008年1月份,小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小张借了2万块钱。亲兄弟明算账,小李同时向小张写了借条一张,注明了还款日期和利率。小张也很满意,还介绍了好几个潜在的客户给小李,希望小李多做出一些成绩来。

可是事与愿违,尽管有小张的全力帮助,小李的生意还是没有起色,并且还向其他人借了不少债务。2008年底时,小李因为债务缠身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小李出走后,小张经常到小李家催讨借款。在2009年的5月份,经协商,小张同小李的母亲王阿姨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王阿姨向小张提供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在还款计划书内,王阿姨写了以下的内容:

“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一年内还清”

王阿姨还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可是在还款计划到期后,王阿姨还是未能偿还借款。几次协调失败后,小张在2010年10月向法院提出了诉状,要求王阿姨归还借款2万元。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王阿姨签下还款计划后,小张、小李和王阿姨三者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王阿姨应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对此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张、小李和王阿姨三者之间不构成债务转移,并且不构成担保关系,因此小张请求王阿姨承担民事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债务转移,除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外,还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否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阿姨王在签下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小张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小李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王阿姨签下还款计划的行为是不构成债务转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阿姨签下还款计划后,在小张、小李和王阿姨三者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旧债务人小李不脱离原借款关系,新债务人王阿姨加入到小张与小李之间的借款关系中.王阿姨与原债务人小李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小张借款的责任。因此,小张有权请求小李和王阿姨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

笔者意见:笔者是倾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的,具体分析如下:

1、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欠款协议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以上面的那个故事为例,小李并没有将债务转移至母亲王阿姨的意思,所以小李也并未退出原借款关系。

2、故事中王阿姨签下还款计划时并未讲明儿子小李将退出债务关系。而小张也没有明示要免除小李的债务,双方之间都没有转移债务的意思。小张接受王阿姨还款计划的行为,表明他同意王阿姨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王阿姨在签下还款计划后,小张、小李和王阿姨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的关系。王阿姨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小张的两万元借款。

本文只是与读者分享法律知识或小故事,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如有具体问题,请与作者联系。

杜蘅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Du Law Office,电话:416-290-0088,传真:416-800-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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