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监管海购 代购或被视为走私
2014-08-07 06:00:42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记者丁其报道)海外代购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喜欢购物、爱买名牌的华人群中热门话题和行业。而8月1日起生效的一个海关总署公告将对海外个人代购进行更严格的监管,该公告的实施让“海外购物”有法可依,目前流行于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的代购行为,未来如未纳入监管可被视为走私,遭举报后或将受处罚。所有从事代购的人员应向中国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于加拿大和全球其它国家从事海外代购行业的人员,此新法生效后会受到不少影响。

中国海关总署7月23日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即《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8月1日起生效并全面实施,目的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监管。

该《公告》中监管要求的第一款条文列明:“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明确了公告的适用范围,即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公告调整范围:

一、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二、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

三、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据国内媒体报道,该公告为让“海外购物”有法可依。据了解,流行于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的代购行为,未来如未纳入监管可被视为走私,遭举报后或将受处罚。

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后,以天猫国际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将悉数纳入监管,但由于朋友圈代购多为个人行为,传播范围较小,且从事人员数量众多,监管难度很大。

《公告》监管要求的第3个条文明确表示,“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根据这个条文,如果个人网购未向中国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按理将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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