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填报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吗?(一)
2015-03-03 11:30:27
来源:星星生活

海外资产申报可能是近年来关于个人报税话题中最热门的。因为它是很多纳税人特别是投资移民很关注的实际问题。因为种种原因,海外资产申报被演绎得神秘莫测。现在,让我们从海外资产申报的历史、范围、时间、门坎、目的、及迟报错报的后果等六个方面来揭开蒙在海外资产申报上的神秘的面纱。

海外资产申报的历史

加拿大政府在1998年开始实施海外资产申报法。法例要求:所有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拥有的海外资产总值超过10万加元时,就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CRA)申报。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填报拥有海外资产的情况:特定海外资产成本价在10万加元以上;在海外有持股10 %以上的附属企业(分控股与非控股);转移或者贷款给海外信托;由海外信托接受分配或者借款。

近两年来, 加拿大税务局(CRA)对相关申报做了几次修改。2014年7月,税务局对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进行了修改,去掉了一些在2013和2014发布的繁琐申报要求。这些变化在2014年及以后的年度中生效。

海外资产申报的范围

首先,我们要明白税法只要求申报特定海外资产。那么,特定海外资产是如何界定的呢?根据2014年最新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特定海外资产包括以下七大类::
(1)海外现金和存款,包括银行存款﹑汇票﹑商业票据;(2)海外私人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包括海外隶属公司);(3)海外的债权,如他人的欠款﹑公司和政府的债券﹑贷款;(4)海外信托权益;(5)海外的房地产;(6)其它海外资产,如贵金属﹑金银票据﹑期货合同等;(7)通过加拿大的证劵交易商或信托公司持有的海外资产等。

其次,不是所有的海外资产都需要申报。比如说,为个人自用或用于活跃经营性商务活动的物业(没有个人使用成分的)不用申报;海外附属企业的股票另行申报;个人收藏品,如珠宝﹑艺术品﹑邮票等不用申报。未完待续!

相关问题请咨询丰业会计师事务所 程燕,联系电话:(416) 899-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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