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估算物业转移转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007-08-20 20:43:51
来源:星星生活

(高倩轻松理财专栏)问: 我和太太1985年买了我们的第一套房子,在这里住了十年后,于1995年搬到了我们购买的第二套房子居住,当时由于女儿年龄还小,所以我们两套房产都是我和太太联名的物业。2005年女儿大学毕业,我和太太便将我们的第一个房产同女儿联名,女儿也从此单独居住。如果我们将这两份房产都留给女儿,请问我们该如何估算在房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答: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向大家介绍了关于如何正确估算遗产转移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文章发表后,我陆续接到读者的来电,询问关于多个房产转移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现在让我们以上面一个读者的实例来解答这个问题。陈先生和陈太太在他们购买的第一个房子里居住了十年,也就是说?985年到1995年这个房子是他们的Principal Residence,房子的市值从1985年的十二万升到了95年的二十五万,按照政府规定你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这十三万的利得无需缴税。

1995陈先生和太太搬到了他们的第二个房产,并一直居住至今,那末这份房产1995后就成了陈先生和太太的主要住所,当他们把这间物业转移给女儿时,女儿会如数得到这份房产,无需交缴任何个人所得税。但他们和女儿2005年联名的第一份房产却存在着一笔可观的利得收入。由于政府规定,在某一阶段一个家庭只能声明一处房产为主要住所,那么陈先生和太太的第一套房产在1995年和2005年期间就成为他们的非主要住所,其间房产所产成的三十五万利得则需要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后,陈先生和太太的第一个房产和女儿联名,而且女儿在此居住,所以此处房产成为女儿的主要住所,在转移或转让过程中都不会产生利得税。如果假设陈先生和太太在1995年购买第二个房产时即将他们的第一个房产和女儿联名,那么是不是可以避免那十年的利得收入,回答是否定的。政府规定如果你将你个人的房产转给未成年(16岁以下)子女或与未成年子女联名,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利得收入都返回到你的身上,当转移或转让房产时你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陈先生和太太以前有投资上的利得损失,那么这一利得损失可以从他们的房产利得收入中扣除,从而降低遗产继承时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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