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雷曼兄弟的倒掉谈美国的破产保护
2008-09-23 20:15:54
来源:星星生活

(杨森专栏第102期)

在这次惊涛骇浪的金融海啸中,有着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终于倒掉了。很多关注此次金融危机的读者可能会认为雷曼兄弟这次彻底玩完了,但事实上雷曼兄弟申请的是美国破产法的11章,即允许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重组,因此从理论上说,雷曼兄弟完全有可能浴火重生甚至凤凰涅磐,重新立足于金融界。事实上,历史上不乏破产保护企业翻身的成功先例: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经历了1983和1990年两度破产保护,如今这家得克萨斯休斯顿的公司已是美国第四大航空公司。

(一)什么实体符合破产法第11章的条件?

在美国,任何背负至少$336,900无抵押债务或者$1,010,650有抵押债务的公司、个人生意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第11章的破产保护来进行重组。相比之下,破产法第7章就是破产清算的过程,而破产法第13章处理在2007年4月1日之前背负少于$336,900的无抵押债务和少于$1,010,650的抵押债务的实体的重组。换句话说,实施破产法第11章是为了让公司暂时不受债主的影响,可以轻装上阵,重新开始。如果破产程序结束,公司依旧资不抵债,则债主会拥有整个公司,股权所有人什么都没有。

当初国会通过破产法第11章的理由是,一个公司陷入困境后,如果立即把它清算、支离破碎的变卖,效果可能不如让它减轻债务、继续经营,用盈利和将来转好的公司来支付债主。

(二)第11章的若干细节

破产法庭负责决定公司的重组方案是否符合破产法的目的并公平公正地确保各方的利益。所有的债主都有权向破产法庭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一些待履行合同(Executory Contracts),如果取消它们有利于公司和债主,则可能被取消。这些合同包括工会合同、供应或运行合同和房地产租赁协议。如果待履行合同被取消,则合同的另一方成为无抵押债主。

根据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破产保护可能持续几个月或几年。破产公司可以提出一定时期的重组计划,过了这个时期,债主也可以提议新的计划。计划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备破产法庭批准。当然,债主必须投票批准重组计划。如果破产法庭不批准,则该案例可以转化为第7章即破产清算,或者基于债主的最佳利益,该破产案例被取消。债主从而实施非破产法律来实现自己的诉求。

和其他破产形式相比,第11章要求所有债主停止索债诉求。在一些情况下,破产法庭会准许案例转为第7章破产清算或指定一个托管人来管理破产公司的经营,但后者需要提供现有管理层经营不当的证据,所以事实上很少发生。有些时候,如果在第11章清算比在第7章有利,破产公司还可以利用第11章来实施破产清算。

(三)破产公司的股票

如果破产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则破产公司的股票会被在主要交易所(如NYSE,NASDAQ) 除牌,转而成为柜台交易(OTC,Over The Counter)。在雷曼兄弟的案例中,雷曼兄弟的股票代码由LEH变为LEHMQ.PK,价格也由2007年的$62最低降到2008年9月18日的5美分。

(四)对于第11章的批评

批评者认为,第11章对于破产公司的管理层过于宽宏大量,允许他们继续执掌公司的帅印(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更了解公司及客户)。而在欧洲,政策对于破产公司就没有这么宽松。

另一种声音来自于市场效率的批判:因为破产公司受到第11章保护并存在运营,可能使本已过度饱和的市场拥挤不堪,使整个行业扭曲,不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航空业,在2006年美国航运座位量的一半都来在申请第11章的公司。这些公司能够停止支付债务、节省出现金流、开辟新航线、并和竞争对手展开价格战。此外还有人认为,由于时间的拖延,债主的权益被打折。

(五)美国公司破产现状

从1991至2003年,美国申请第11章的破产案例下降了60%,这是部分因为破产公司申请了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因为州法律更加有效、经济、且隐秘,有些州甚至不需要法庭归档。不过资产超过5千万的破产还是经由联邦法律,很少通过州法律解决。

雷曼兄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第11章破产案,资产高达$6390亿美元,而排名第二的是2002年的世通公司破产案,资产为1040亿。

(作者杨森,York大学MBA,注册金融理财师CFP,金融管理师FMA,咨询电话416-508-7636, 理财博客http://yangsen.51blog.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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