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华人律师告上法庭
2009-01-27 20:42:11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读者初道来稿)打官司是很伤脑筋,很麻烦的事,平民百姓不是忍无可忍,万不得已,没人喜欢纠缠于官非。劳民伤财暂且不论,那种悬而末决,胜负难料的状态,实在不是一种愉快经验。尤其身在他乡,语言迥异,对于以母语争执就非强项的我来说,可谓避之唯恐不及。然而2007年夏天,我却把一位华人律师告上了安省的小额法庭。

说起来,原告被告力量对比悬殊,我根本不是对手。我法律知识有限,而对方是专业律师;我的英语纯凭自学,而律师英语专业,出师名校,英文似乎比中文还溜。若问事端缘由,一言以蔽之:忍无可忍,不平则鸣。

(一)

事情还须追溯到2005年夏,我们夫妇由于不慎与轻信,与一家本地最大的兜售假期分享会员制(Timeshare)的公司签署了一份长达45年的会员制合同,同时交纳了约七千加元。事后意识到其中的多处陷阱猫腻,在十天冷却期内以各种方式试图取消合约。此要求不但未被接纳,反而被该公司的总裁与经理多次致电威胁要起诉我。本人一贯不爱吃罚酒,如蒙耐心解释,以礼相待,可能会认栽认赔;可面对无理威胁,反而决定与之交战,奉陪到底。在等待挨告月余不果之后,将这家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到法庭打官司,与生俱来头一遭。面对威胁,虽说嘴上未示弱让对方“Go ahead”,心中不免忐忑不安。预审(pretrial)排在2006年1月下旬,我自2005年12月就开始物色律师。最初就曾联系过这位同胞律师,因见律师的网页中介绍律师如何善于出庭争辩,但一直未得到正式回复。

不得已,我先后聘请了二位白人律师,他们都自称对timeshare行业了如指掌,经验老道。但第一名老律师思维混乱,条理不清,不做任何准备就上庭,说他全凭“即席发挥”。结果在预审中,前言不搭后语,被对方律师冷嘲热讽,奚落一顿。而我一味依赖律师,未作准备,话一句也未能说到点子上,被法官责斥一通:“你要是上庭,必输!我知道你不愿听这话,但我必须告诉你”。毫无结果的预审一结束,我便与该律师解约两清。

第二位中年律师显得很精干,但此案太小,不足费心,他未看任何案例有关文档,证词,合同便重新写了一份状子, 电邮给我一看,通篇错误百出,次序混乱,因果倒置。第二次见面的一个小时,全是在帮他纠正错误,理清线索,当他将修正后的状字再发送来之后,我几近绝望,仍是错误满篇,事实不清。而开庭之日已排在2006年5月2日。

从2006年1月到4月,在我同这两位白人律师打交道期间,收到了那位华人律师的回复,律师对接手此案表示了极大兴趣,并用电邮确认报价,预审费用400元全包,庭审(trial)费用1000元全包,包括见面,准备及上庭。

由于阴差阳错,再加上律师从来未接手过此类案件,我又已付另外二位律师费用,故当时未能雇此律师。面临第二位律师的疏忽于责,我想到只要律师认真办案,有无经验不是最重要的,其实有些法律实习生最为尽责认真。该律师毕竟是正牌律师,又同文同种沟通容易。律师还表示,对牵涉上百万资金的案子和一万元的案子一视同仁,不做好充分准备,决不上庭,我抱着不妨谈谈的想法约定4月8日与其会面,事先同意每半小时咨询费50加元,若委托办案就包在1000元的一揽子收费之中。

初次见面律师一开始就一拍桌子,义愤填膺地说,“骗人钱财,良心上怎能过得去?”我虽然感到这有做戏之嫌,但姑妄听之。律师说将用20小时来准备这区区小案,进行调研等等。我说其实不必,我已做了大量准备及调研,只须律师审阅这些文件并主持上庭即成。

会谈进行了一小时,内容包括律师自己过去的成功,包括我与其他二个律师的经历,他们的姓名,包括不同法官对案子处理结果不同的可能性,甚至许诺会教我上庭怎样着装,怎样打理发型,但就是未曾像另外两位律师一样问及案情。当时,我对是否再换律师十分犹豫,因又要重新叙述一切,还牵涉到再付费用。

会谈结束,我要付律师100元会谈费,出乎意料,律师说算了吧,你已经损失了很多钱,今天的免费了。这使我十分感动,说“这怎么可以,你花了时间。”我一向对古道热肠,侠肝义胆推崇有加。这回以为遇上了同道,逐决定用律师作为我出庭的律师。律师表示,会抽空看看所有文件,在4月12日之前通知我是否需要延缓庭审日,因律师还有一大案需要准备。
我十分不情愿延期,想尽早结束恶梦。但律师强调,待审阅文件之后再定。我问律师,可否先付一半款项,答曰:“没问题。”随即我留下一张500元的支票。

告别之后,顿感轻松。次日与同事谈起,白人同事感慨道,还是应找同文同族的律师,毕竟律师会注意自已在本族社区的声誉,不致于视若儿戏。我哪里料到,一场恶梦才刚刚启幕。

(二)

律师没有准备retainer’s agreement,我想当然地认为我们之间的email即等于收费标准确定书。第二天,我婉转地与第二位律师解约,以后拿到部分退款。

我身心放松地等到4月12日,并未得到任何是否延期庭审的信息。我觉得律师日程繁忙,不妨再多等几天。但等来等去不见下文。律师的答话机留话已满,不能留话,电邮有去无回,我的支票也未曾兑走。至4月18日,我开始沉不住气了,甚至耽心律师发生了意外。

这时,离5月2日开庭只有二周,不但我的重要文件全在律师手,而且律师与我之间从未有过案情讨论。时不我待,我试图在多伦多一家中文网站上发寻人启事,但网主P先生说此举不妥,劝我报警。我照此办理,警察的答复说,只有亲朋方可报某人失踪,若只是客户,不可越俎代苞。无奈,只有听天由命。

4月20日终于得到了律师的回话,通知我庭审已经推迟,律师未及时回复的原因是患了感冒,在家休假一周。我之所以提及此段,是因为在其最后的账单中提及此病休期在为我准备案子。至于事实是忘我工作,还是忘了圆谎,不得而知。.

新的庭讯日定在2006年7月4日上午。直至5月中旬,这位律师未曾联系过我,我便发了一个email,问律师准备何时见我及我的证人,因证人之一即将远行,7月将不在安省。5月17日,律师回复我的电邮,说为了开始准备案子,一是希望我交足余款500元,二是让我确认原先说好的一千元只包一天庭审,若多于一天,每多上庭一次需额外多付一千元。

这个要求真如同当头一棒,令我目瞪口呆。我当然不能认同这种出尔反尔,趁火打劫。但又受制于人,进退两难。斟酌后回复一电邮,说我只能确认我们当初的email双方协议. 从此以后,律师对我挂之悬之,不理不睬,不接电话,不复电邮,置人于水火,而自己隔岸观火,无动于衷。本是同胞,相煎何急?

5月27日,我随电邮附上一封英文信,大意是:我一直在耐心地徒劳地等待你的回复, 我理解你很繁忙, 但对我置之不理到如今颇不公平。尤其是我已付款50%,而也同意按时付余款。.
我的证人之一6月至8月要远行, 一旦确定行程就不便更改 到目前为止,我所得到的唯一服务只是你把庭审从5月2日延至7月4日,这是我十分勉强接受的变化,你说你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我不得不配合你,如今你具备了庭审前的时间框架,我搞不懂你为何不认同及时取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何不利用你提到的所需时间去尽可能地收集事实和有利证据?

我将自今日起再等三天,如果三天,最多四天仍未接到你的回复,请将我所有材料以及未用的余款还给我。

信发出去的第四天晚上,即我限定的最后期限,收到了律师的回复。据律师解释,律师以为已经复我,不料却将email存在draft里了。在回信中说证人不能出庭便无价值,说庭审往往会多于一天。对我急于了解答案的收费标准却只字不提。令人费解的是如此聊聊数语,为何要存到draft里去?

又是三天过去,问题仍是悬而未决。律师知道我的家中,办公室和手机电话号码,律师了解我正处于焦虑之中,但就是不接电话。6月2日,我借同事手机致电,这次律师马上接这个陌生号码的电话,当听到我自报姓名,其反应是:“啊,是你!你一定是为了钱数的事吧?为了公平起见,这样好不好,如果需要多于一天,每天500元怎么样?不必每天1000元了。”

我表示我实在无力负担更多的律师费。最后我主张,律师只需一次出庭即可,万一一天庭审不能结束,以后出庭我自己去。律师口头上应承了这一选择。我问律师那个周末可否约见会谈,律师说要等到下个周末,我静等通知即可。从律师的口气中,我已有一种不良的预感。

这种出尔反尔,重新议价的做法是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02规定: It is an unfair practice for a person to use his, her or its custody or control of a consumer’s goods to pressure the consumer into renegotiating the terms of a consumer transaction. 2002, c. 30, Sched. A, s. 16.

(三)

我没有等来预期的约见通知,却是解约的电邮。2006年6月12日晚9点55分,接到其email,原文如下:

“我仔细考虑了你的案子,感到你对我的能力丧失了信任。一旦这种信任不复存在,我们的律师客户关系就无法继续。为你的利益着想,你还是雇另外的律师或是自己来办案吧。我将送给你账单。”

这就是说在节骨眼上,律师把我踹了。此时离7月4日上午星期一开庭,包括7月1日国庆节长周末,只剩下21天,工作日只剩下14天。我被逼到了死角。如果不将庭审延期,我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律师,而我又没有什么可以成立的理由再次延期。

我决定先从律师处取回材料再说,并期望拿到一些退款。到了律师的办公室,秘书出来应酬,将所有的材料还给了我,分文不退。6月16日接到了其账单以及案例分析报告的email,说已经为此案花了7.1个小时。请看下列折扣和欠账为零的账单复印件:

Hourly Fee $ 150.00
Service Fee $ 1065.00
Small Claims Court discount $ 597.00
Final Fee Total $ 468.00
GST $ 32.76
Funds received: $ 500.00
Balance: 0

律师所谓的research, 是一堆与本案无关的复印材料, 天知道是为哪个案子印的? 还有unconscionability的定义解释, 真难以置信这种小学生的工作出自律师之手。还有60多页消费者保护法条款, 这不能算research, 任何人上网都可以查到, 我早已提供给律师相关条款10页, 没有必要全部印出。

如果我在4月8日那天交给律师1000元,想必是一分钱也甭想拿回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天经地义的。律师这样行事,用律师的话反问一句:“良心上怎么过得去?”

(四)

至此,我己无退路,亦不能指望外援,横下心来,背水一战。好在我己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并在网上联络到几十名同一家公司的受害人,包括加拿大人,东欧各国人,印巴人,菲律宾人以及中国人。这些人都是中产阶级,有电脑专家,银行职员,中小企业主,社会工作者,政府雇员,等等。大家对上当受骗共有切肤之痛,彼此声援,甘愿作证。

一方面我准备了一份问卷,列举销售误导的种种事实,让大家选择TRUE或FALSE的回答,并签名写下各自的电话号码;另一方面,我请假到小额法庭读先例案卷,十元读一份案卷,总共读过七个案例,并按照案例上其他原告的信息与他们电话联系,总结经验教训。接电话者都反应踊跃,尽力提供更多的信息。

到那时为止,尚未有人赢过官司,律师和paralegal代理的案子多为庭外和解了结。而且,这家公司从未当过原告,是法庭上的常年被告。当初的威胁不过是想把势单力孤的消费者吓唬回去。有人提议我借一本书,名为“Represent Yourself in Court”,作者是Paul Bergman。图书馆借不到,在网上订了一本二手的书,共600多页,快速阅完,学到不少法律常识。我想没有哪一位律师肯为区区小案花这等功夫,这倒是应了一句话,求人不如求己。

2006年7月4日庭审,共有十几位证人到庭声援,真是各国人民大团结。后来证明,幸亏被告缺席,因为那时我不懂法庭规矩,将证人名单和有关证据在开庭30天前提交给法庭和对方,否则庭审时不予认可,也不准证人作证。这件事,律师未做也未建议我做。那年秋季,我偶尔了解到这一规定,循规办事将约20位证人名单提前呈交。

在11月6日的庭审上,我面对的是被告公司的具有20多年经验的白人律师,凶悍难缠的白人总裁和经理。我方证人的证词对树立我的可信度起了重要作用。我坚信,法官是根据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判案的,决不象律师所说是根据印象判我胜诉。律师能得出这种结论,实在是缺乏专业水准。本来基于我提供的材料,加上一定的准备律师可以代我打赢官司的。我也许诺过一旦胜诉,会撰文表扬称赞。客户的称赞远远胜于广告, 可是律师丧失了双赢的机会。

2007年7月18日我将律师告上小额法庭,告律师Malpractice,即无良操作。我认为律师处理我案的行为有违职业操守,毫无公义道德。我还风闻过该律师的许多负面评价。如果不给予教训,会有更多的人身受其害。我这也是维护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凭心而论,500元不是什么大钱,生活中随时会在这里那里损失或省出区区500元。我自认决非斤斤计较之辈,我胜诉之后拿回了所交的约7000元加上法庭费用175元之后,马上捐出1000元给慈善机构。我把律师告上法庭是因其所作所为,难以容忍,欺人太甚。

也有人问我,为何不状告前二位白人律师?我说尽管他们没有尽责,但毕竟花了时间,与我讨论本案,或参加预审,或准备过文件。即使与华人律师唯一的一小时会谈并未涉及正题,即使律师说过那初次见面的100元勾销算了,我仍同意付那100元。我索要的是退回400元及法庭费用,加上五千元Punitive damage。因为律师的行为曾对我构成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在这期间,体重锐减, 失眠,焦虑,沮丧,自责轻信。本省小额法庭的上限是一万元,我要求五千元的精神损失费,并不过份。

后来,收到法庭预审的通知,定在2007年12月17日,我如期前往,被告无端缺席。法官决定罚对方付我100元,并注明倘若一月之内,罚款寄到法庭,则另行排期;若钱不到位,取消其辩词(Struck the defense)。1月17日是被告付100元罚款的截止期限。

2008年1月中旬,律师在寄给法庭100元罚金前后,曾试图与我厅外和解。但因双方和解条件相去甚远,未有结果。

事情至此,我己经把钱及输赢的问题抛之九霄,唯求一可以讲理的地方。用秋菊的话是要“讨个说法”。

(五)

2008年8月18日,与律师在小额法庭对垒,律师单刀赴会,我有一批支持者。

女法官说,她已看了全部案卷,问我是想先说点什么,还是直接进入问讯程序。我要求发言。因为据我了解,如果万一一方想上诉,上诉庭的法官是不会重新看案卷的,只听法庭录音。长话短说,我将来龙去脉,原来写了五张纸的故事压缩为二张,简要作了交待,夹叙夹议,并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作为论述依据,法官很耐心地听着,无甚异议。

轮到律师发问,这在程序上称为Cross exam。律师试图着重强调我用过三个律师,连续解雇了前两个,以此说明问题在于我,我如实解释了原由。律师又问我,是否我对打赢那个与TimeShare公司的官司抱有很高的期望,才去找律师的,换言之,律师意在为自己的举措辨解,即不愿承担万一输掉官司的抱怨或压力。这真是无稽之谈,谁雇律师是为了输掉官司?
 
律师发言时,律师为自己的辨词大意如下:“坦率地说,我最初接案时有点勉强,因为原告已经有了其它律师(这说法与律师向法庭提交的正式辨词自相矛盾,律师否认接案时知道我有了其他律师)。我没有引诱原告换律师,当我们开始讨论收费时,我心目中上庭不过一天可以了案,但我那时并非很有经验,而且恰巧有另一个案子延续了两天。我想,此案也许会不止一天,我想第二天也挣钱。后来我们双方达成协议,我只出庭一次,如多于一天,她自己上庭。经过几天的深思熟虑和谘询,我意识到不能如此操作。一旦我的名字在案,我就要伴随到底。但同时我察觉到了她对我在失去信任,认为我在以低费引诱她然后再要高价。我想,她已经压力蛮大,对赢官司有很高的期望值,若万一赢不了,我可不想一生忍受抱怨。为其利益起见,我不得不按自己的行事方式来处理。”

接下来法官与律师之间展开的问答十分有趣,一方质问加上驳斥,另一方由于理屈,徒有招架之功,毫无还击之力。

法官:“你怎么可以先定了协议,然后随心所欲地更改条件?这难道是你从事生意犯错和缺乏经验的代价吗?”“是的。”“而这不应转嫁到你客户的头上吧?”“我同意。”“你知道,律师们有时会低估或高估他的工作量。你的客户对法律体系不明就理,你说你会替她打理事情。但是我很难理解你怎么能够报价一千元全包,然后你又单方面更改协约的条款!”“我同意您的说法,如果我重做这件事,我会心甘情愿地退还全额。”“你是哪年获得律师执照的?”“2003年。” “我再强调一遍,你定的是一揽子收费(flat fee),我不清楚什么是小额法庭折扣(discount)。”“我只是试图列举我的工作量,正常情况下要收多少钱,因为是小额法庭,所以我只收这个数目。”“另外,并非你所有的所谓研究或时间花费都可以应用于此案。”“这是可能的。”

最后法官问我有什么问题,接受书上的建议和与Timeshare公司打官司的经验,面对能言善辩的对手,可以选择不问任何问题,不给对方进一步发言的机会。反正我已经把事实叙述清楚了,该讲的理也讲了,所以我选择不再提问,交给法官判决。

休庭之后,法官判决如下:

“我认为,基于我面前所有证据的考虑,被告由于自己计算不当,擅自改变合约条款是不当的,它致使原告在出庭临近时,无人代理此案,压力倍增。被告进行的案情研究于事无助,包括律师的一些复印文件,原告早已提供给律师了。

尽管原告声称因为经历了巨大的压力和焦虑,但因没有医疗报告证实这些精神压力和焦虑。因此,我判决,原告有资格获得500元退款,并获得由此所造成不便的补偿200元,加上判决前自立案之时到判决后的利息。精神损失方面,由于缺乏证据,不予考虑。”

律师申辩:“原告只要求退还400元加上法庭费;并未要求全部500元退款,在今天之前,我的庭外合解提议是退律师这些钱,即总共575元。她不接受我的出价。那么应该是我有资格得到不便费的补偿,而不是她。”

法官说:你可以要求你得到不便费补偿,但我不予以考虑。法庭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所以也不再考虑,我改判退还原告400元加上200元共600元以及利息。

宣判结束。我对结果很满意,我追求的是公义,是一个讲理的平台,即使输掉官司,也在所不惜。以前听说过有美国人宁愿花一千元来讲一元钱的理,我充分理解这种精神。我想,律师能如此对我,一定不是唯一的例子,必有其他人在吃亏之后满腔怨恨, 无可奈何,即使媒体都不敢轻易招惹律师, 有一中文网站, 我投征文稿, 别说刊登, 连用与不用的通知都不敢发给我, 置之不理。然而,北美法律的公正性,就在于古老中国所推崇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庭上,该律师只是一个被告。在起诉律师之前,我也不懂,曾致电法庭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律师,回答是:“当然可以”。

不久之后,律师寄来支票,不但有600元加利息,还多付了175元法庭费。我立即退了回去,谢谢律师的慷慨,表示多余的钱并非法庭判决,我不能接受。第二张支票是正确的数目,我收下了。

通过此事,我体会到一点。法制社会不允许恃强凌弱,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来,律师有英语和法律知识之长项,利用自己的优势公平地服务于同胞,社区,是多么令人愉悦的事!圣经上说,施比受有福。然而,在金钱面前,人会丧失起码的良知,忘乎所以。希望此事能够使律师引以为训,反躬自省,改弦更张,避免重蹈覆辙。

2009年1月于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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