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钧律师谈刑法中的媒体禁止报道令
2010-01-28 22:25:50
来源:星星生活

(星星生活记者捷克佳报道)在备受关注的多伦多华裔金融投资人唐炜臻保释聆讯案中,应辨方律师的请求,法庭决定颁布媒体禁止报道令。星星生活记者就此电话采访本地主要受理刑事案件的知名华裔律师栗钧,介绍在该禁令下媒体应当把握的分寸和注意事项。

栗钧律师在轰动北美的华裔女童张东岳案中,曾与著名大律师罗森(John Rosen)一同担任被告陈敏的辩护律师。

栗钧律师介绍说,在加拿大的法律条文中,有多处涉及有关禁止媒体报道的内容,如涉及隐私的性侵犯细节,未成年人的姓名等。还有就是在预审听证(preliminary inquiry)或保释聆讯(bail hearing)期间的媒体禁止报道令(Publication Ban)。

他说,此次法官颁布的禁令是依据加拿大刑法第517条,所针对的是第515条有关保释聆讯的内容。媒体另外会经常遇到的是在一些重大案件的预审听证期间,禁止媒体报道相关的内容,涉及刑法中的第539条。他说,几年前张东岳案对于嫌犯陈敏的预审听证,法庭当时便依据第539条颁布媒体禁止报道令,预审的证据不能发表。

唐炜臻的律师卡迪21日在庭外对媒体称,他之所以提出媒体禁止报道令的申请,是因为近日有关唐炜臻案的担保人作证的细节经媒体的广泛传播,已影响到担保人的个人生活。

栗钧律师介绍说,通常,发布媒体禁止报道令主要是考虑对于遴选陪审团成员的干扰,由于媒体报道影响公众的判断力,法庭难于选择完全没有被舆论污染的陪审员,以避免陪审员在听证前已有先入为主的个人倾向和偏见。他表示,颁布媒体禁止报道令可有效地保证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

根据刑法第517条,法庭内所出示的证据,所提供的资料信息,法庭内的陈述和理由,均不能以任何形式的文档发表,亦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播送或传播。栗钧律师说,这里的法律用语representations可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词汇statement,是指包括双方律师的辩论内容及法官的陈述和插话等内容。通俗地说,就是禁令之下,法庭的庭议内容不能报道。

栗钧律师不认为该项条款的可操作性较差。他说,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媒体禁止报道令只是限制于法庭内,但并不包括法庭外的言论。庭外支持者反对者的言论,律师在庭外的言论均不受此禁令的限制。此外,警方公布的相关资料和对被告的指控,媒体仍可以继续引用。

栗钧强调说,有关保释聆讯的媒体禁止报道令的期限将会一直持续到案件的结束,即法庭的审理结束,宣判被告无罪或有罪。

栗钧表示,从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相关案例来看,有些法庭的内容还是可以报道的。

他援引1987年魁省高等法院的一个判例说,其中的要点是,法官没有权利禁止媒体报道被告的名字,和记者从警察那里得到的消息。但如果发表这样的文章,令执法程序受到干扰,则有可能构成蔑视法庭罪。

栗钧说,还有一个案例是1982年安省高等法院上诉庭的判例,其内容是法官不能禁止媒体报道法庭裁决是否保释的结果,但禁止报道裁决的任何理由。

他表示,这只是他个人对于刑法的理解,建议媒体再征询其他律师的意见以相互佐证,还有负责此案的责任警官。栗钧同时建议,由于此禁令的发布,因此不要在各种媒体包括互联网上发布或讨论有关此案的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栗钧补充说,唐炜臻此次在安省刑事庭的保释失败并不意味着其家人不能再次为唐申请保释。他说,如果理由充分或有新的担保人,唐的家人仍可以向安省高等法院申请保释聆讯。但准备法庭记录文本(transcript)会花费一定的时间。

收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