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出“高危人员”本身很“高危”
2011-04-12 22:23:49
来源:星星生活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治安高危人员是指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

为了城市某项大型活动的安全,便将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统统清出本地,这一充满治安洁癖的社会治理思路和行为,无论初衷怎样、最终效果如何,从法治角度看,其本身就已经很“高危”了。

这种“高危”首先表现在,城市管理者仅凭主观判断便随意给某些人贴上“高危”标签,事实上奉行了“有罪推定”的非法治逻辑。审视深圳对所谓“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不难发现,其中充斥着相当含糊、不确定的标准,如“行踪可疑”等既然只是“可疑”,而非确凿的事实,如何就能判断他人“高危”?

这种“高危”还表现在,即便这些人群确系“构成现实威胁”,将他们清出深圳也无法可依。无论是在治安管理,还是在刑事惩戒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律都没有将本国公民从自己国家的某个城市清出的惩罚措施。一个合法的政府公共管理行为,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某种程度上,深圳此举已变相恢复了此前已被明令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

如果“高危人员”确实造成了现实的治安危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治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多种法定处罚措施。现在,深圳警方只是一味地按身份标签清出,而不是按具体行为依法处罚,给人“以邻为壑”的嫌疑如果这些人员当真“高危”,被清出深圳之后,对于其他城市难道就不“高危”了吗?

将“治安高危人员”一驱了之,城市一时的治安秩序或许会好转,但相对起来,这种“高危”治理行为对法治秩序的破坏,是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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