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资产转移的风险
2013-03-05 13:32:35
来源:星星生活

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的居民要申报在海外的资产,如在海外的投资资产,海外的隶属公司,与海外信托之间资产的往来交易等,统称为海外申报(Foreign Reporting)。对投资移民而言,登陆之日未必能将全部资产带来加拿大。因此,合理规划海外资产的申报,既可满足政府税务汇报的要求,又可规避今后资产转移中的税务风险,对投资移民具有重大意义。

海外资产的申报主要有三大类,即海外被动性投资资产的申报,经营性的海外隶属公司的申报(Foreign Affiliates),与海外信托资产往来交易的申报。对华裔投资移民而言,海外申报最主要是集中在海外被动性投资资产的申报和经营性海外隶属公司的申报;与海外信托资产往来交易的申报相对要少一些。

申报海外被动性投资资产,具体有什么要求?一般而言,加拿大居民如果有总和价值十万加元以上的海外投资,就应该申报这些海外投资资产。税局对海外被动性投资资产申报所用的表格是T1135表(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T1135表的填报实质上比较粗线条,它将被动性的海外投资分成六大类,即境外资金,海外公司的股权(不包括海外隶属公司),借给海外居民款项所产生的债权,所拥有海外信托的权益,加拿大境外的不动产,和海外的其他资产。而在申报这些资产的金额方面,T1135表也只是要求申报人申报大致的金额范围,如100万加元以上,70-100万,50-70万,30-50万,10-30万,以及10万元以下等六个大的范围。同时,T1135要求申报资产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并要求申报在上一税务年度这些资产是否带来收入;如有,收入的金额是多少。

只要加拿大居民的海外资产总额在十万加元以上,T1135表的申报是每年要报的。对新移民而言,首次申报是在登陆以后的第二个税务年度;以后,只要满足十万加元以上的条件,每年都要报T1135表。对于不按要求申报或过期后补报,税局最高的罚款可达两千五百加元。

申报海外经营性的隶属公司,一般有什么要求?如果加拿大居民持有某海外非居民公司10%及以上的股份,该部分股份的权益(Cost of Interest)总值在十万加元及以上,而且该海外公司并非处于经营休眠状态(Not Inactive or Dormant),则该加拿大居民应申报该海外公司为海外隶属公司。该海外隶属公司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每年都要申报。申报海外隶属公司所用的表格是T1134表(Information Return Relating to Controlled or Non-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s)。T1134表的申报涉及许多专业范畴,如关联人、直接与间接控制、控股与非控股,以及该隶属公司上一财务年度具体的经营数据等等,建议其申报交由专业会计师处理。

第三种同时也是华人社区比较少见的海外申报是申报与海外信托的资产往来交易。如果是向海外信托转移资产,应申报T1141表(Information Return in Respect of Transfer or Loans to a Non-Resident Trust);如果是接收海外信托转入的资产,应申报T1142表(Information Return in Respect of Distributions from and Indebtedness to a Non-Resident Trust)。这种与海外信托的交易,只是在有规定的交易发生时才应该申报;其申报建议由专业会计师处理。

介绍了投资移民海外资产申报,接着,我们想谈谈投资移民资产转移的税务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不少投资移民登陆加拿大后,又陆续把资金从中国转移到加拿大进行投资、买房,但他们当中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资金运作中所存在的税务风险。

按加拿大的税法,加拿大居民要申报在全世界所赚取的收入(Income)。因此,投资移民把大笔的资金转入加拿大做投资时,其资金如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有可能被税局认定是在海外赚取的收入,从而被征收所得税和相应延迟申报的罚款和利息。

按加拿大税法,新移民在成为加拿大居民以前所赚取的资金,从他人借来的用于投资的资本金,别人归还的欠款,从亲友处获得的赠款或遗产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因此,投资移民在移民前和移民初期税务规划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清理资产,建立资产档案和相应的文件证据,以备将来和税局在资金定性上有税务争议时有据可查。

防止被税局错误查税的关键是准备可信、可靠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因为根据税法,如果税局的评估是错误的,证明税局错误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税法中叫逆向举证(Reverse Onus of Proof)。

要证明资产源于移民之前,对于来源于中国的存款,可考虑保留移民前的银行帐户,银行对帐单,月结、年结单等。对于资金来源于出售在中国的股票、房地产等,可考虑保留以前的股票交易帐户,交易对帐单,地产交易记录,买方付款凭证等。要证明移民前已拥有这些资产,可考虑留存最初资产购买的文件如买卖协议,产权证,地税单,股权证等等。

对于资金来源于亲人的遗产或馈赠,可考虑保留遗嘱,亲友对资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如产权证,纳税记录,以及资产变卖交易记录等。对于借款及还款,可考虑保留借贷协议,利息偿还及入帐的凭据,银行收取利息的对帐单等。另外,资金从中国进入加拿大,也要保留可以追踪的路径凭据,如从中国银行汇出的证据,数目、日期吻合的加拿大银行入帐的证据,现金携带人的旅行文件,中加两边数目、日期相吻合的银行出帐、入帐凭据等。

记住,投资移民所做的海外资产申报本身并不是举证的证据。而规划海外资产申报的好处在于通过规划海外资产申报,投资移民能够提前做好准备,未雨稠缪,清理资产,准备文件,规划好将来的资产转移,并为可能的税局查税做好准备。

李平,注册会计师,资深地产投资人,416-567-2500
剪超,枫叶地产资深经纪,Broker of Record,416-788-0112

收藏

评论已关闭